如何确定乡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本地省(市)级市人民政府要求的总面积依规明确给本农户集体成员:
1、非本农户集体的农户,因自然灾害预防、新农村建设建设、香港移民安装 等集中化迁建,在合乎本地整体规划的前提条件下,经本农户集体大部分成员愿意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准许外地建房子的,可按照规定确权备案颁证;
2、已有着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户集体成员、非本农户集体成员的乡村或城乡居民,因承继房子占有乡村宅基地的,可按照规定备案颁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簿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户集体原成员住房的合理合法继承者”;
3、非农业户口住户(含户口迁移、侨民)原在农村合理合法获得的宅基地和房子,房子产权沒有变化的,经该农户集体出示证实并公示情况属实的,可依法处理农田备案,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簿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其他农户集体成员”;
4、针对沒有所有权来源于证实的宅基地,理应查清农田历史时间应用状况和现况,由村民委员会出示证实并公示30天情况属实,经乡(镇)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县市级市人民政府核准,归属于合理合法应用的,明确宅基地使用权。
乡村集体成员认定
1、1983年一轮承包土地时,早已获得同村承包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以及衍化的农牧业人口数量,认定乡村集体成员;
2、依照现行政策后拆迁入村的农民(如洪水灾害、山体滑坡等拆迁地区),要区别详细情况:
原先村子集体拆迁且村已不会有,长期性在所属村(新居所)日常生活且户籍已入迁当今村,而且把厨房用具等生产制造与生活資源都带回来的,认定为集体成员,能够 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原先村子一部分拆迁且村早已撤制,长期性在所属村(新居所)日常生活且户籍已入迁当今村,而且把厨房用具等生产制造与生活資源都带回来的,认定为集体成员,能够 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3、因儿女代替由非农业户口变为农村户口的工作人员,不认定为集体成员。
4、在军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合乎国家相关要求的军官,认定为集体成员,能够 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5、在校生农村户口变为非农业户口的,认定为集体成员,能够 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6、跨地区完婚的,仅限于户口现行政策原因,户籍临时不可以入迁的,以其结婚证书为根据确定集体经济发展机构成员真实身份,能够 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7、外嫁女户籍仍在同村集体经济发展机构的,认定为集体成员,能够 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8、离婚后户籍仍在同村集体经济发展机构,且再次生产制造日常生活在同村的农牧业人口数量,认定为集体成员,能够 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9、本集体经济发展机构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所工作人员,认定为集体成员,能够 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10、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已不定义为集体经济发展机构成员,不享有村集体经济发展机构的一切利益:
1)已身亡工作人员;
2)户籍已迁入当地工作人员
3)政府机关、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籍工作员以及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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