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转让租赁的限定

2021年11月17日 15:38:00
宅基地转让租赁的限定

宅基地转让租赁的限定

宅基地转让、租赁的,不可再申请办理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理应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农村集体经济机构内合乎建房申请宅基地标准的组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行为主体产生变化,并涉及到买受人获得新的宅基地,故理应依法处理转让登记。宅基地及其住宅房屋,不但可以用以定居,还可以用以从业家中生产制造和生产经营。

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具备无偿性、非营利,申请办理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2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塌陷、拆卸2年以上未恢复应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机构免费取回。

《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业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现象作出了要求,它确立: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规对团体的土地资源具有占据和采用的支配权,有权利依规运用该地区修建住宅以及付属设备。

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履行和转让,可用土地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要求。

宅基地因洪涝灾害等原因损毁的,宅基地使用权解决。对丧失宅基地的群众,理应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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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 住宅 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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