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地产分割原则有什么
1、人人平等原则
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学原则,也是破产法的基础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彼此都是有公平的使用权及处理权。主要表现为夫妻彼此在解决共同财产上的支配权是公平的。因生活起居需要而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利决定。彼此因为生活起居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关键决定时,理应公平商议并获得一致意见。
2、维护女性、儿女利益原则
总体而言,我国现阶段女性的经济发展情况仍较男士差,为确保女性不因金钱问题影响离婚支配权的履行,不因离婚而出现生活水平的比较严重降低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作出趋向于女性利益维护的裁定。为确保下一代的快乐成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解决立即养育小孩子的一方开展歪斜照料。
3、照料无受害方原则
因为一方过失造成的离婚案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料无过错责任的一方。说白了过失,就是指一方有私通、姘居、重婚罪、家暴、凌虐和丢弃家庭主要成员等个人行为。一方的过失个人行为给另一方产生巨大的人体及心理状态损害,也受到破坏了夫妻感情。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不论是无受害方积极规定离婚,还是起诉规定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获得照料填补其所遭受的心身损害。
4、有益生产制造、日常生活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到是不是有益于生产制造与生活。最先,不可毁坏资产的实用价值和经济价值。次之,要尽可能使分割后的资产一如既往地维持其功能。
5、重视被告方意向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理应重视被告方意向,夫妻彼此能够 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随意商议解决。随意商议的前提条件,应以彼此处在无一切外地人工作压力的状况下作出。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表现是,夫妻共同财产能够 是一方分多,另一方少分,乃至是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具有。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文或是被告方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到的协议书,对双方具备法律法规约束。
6、不危害国家、团体和别人权益的原则
不可以危害国家、团体和别人的权益,不可以把归属于国家、团体和别人全部的资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掉。比如,夫妻彼此租房子住的私房写真或公有住房,在离婚时就不可分到另一方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