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金合同的常见问题有什么

2020年06月26日 10:34:00
定金合同的常见问题有什么

1、核查主合同的法律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书,主合同失效,则定金合同失效。定金合同归属于保证合同的一种,依据《担保法》的要求,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书,主合同失效,贷款担保合同无效。因而在签署定金合同时要留意核查主合同是不是合理,以确保所签署的定金合同合理。

2、合同签订时行为主体

定金合同签署时的行为主体理应与主合同的签署行为主体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书,行为主体不一致,定金合同没法具有贷款担保的特性。

3、定金合同理应以书面形式的方式签署

依据《担保法》第九十条的要求,定金理应以书面通知约定。

4、理应在合同书中约定确立的交付限期

合同书被告方应在定金合同签署生效日一定期内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限期便是定金合同的执行限期,因而在约定交付定金的限期时,务必确立、实际。

5、理应在合同书中确立约定交付的方法

定金合同从具体交付定金生效日起效,因此 合同书被告方理应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方法,例如根据实际的贷币付款还是金融机构付款。如果是以金融机构付款的方法务必以接到交易凭据视作交付。

6、定金的金额务必在合同书标的额的20%之内约定,超出的一部分不会受到法律法规维护

定金合同中定金的实际金额,由彼此被告方商议明确。若定金的金额约定过高,就会有将会促使守约方得到 的损失赔偿太过地高过其具体损害额;若约定过低,则起不上保证合同执行的作用。因而,定金的金额应低于合同书应计付的账款,其实际金额由被告方约定,但不可以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一部分失效。

7、确立账款的特性,好标出“定金”二字,以防产生异议

假如合同书中的资金额未确立账款的特性,未注明“定金”字眼,彼此非常容易产生异议;假如写出“预付款”、“诚意金”、“订金”、“认购金”等字眼,若合同书条款又无显著约定说明其具备定金特性,则没有定金法律效力。

8、合同书中约定的订金、合同违约金和定金不可以搞混

在合同书中约定的订金、合同违约金和定金不可以搞混。而且合同书中应约定主合同创立后,定金的应用方法是退还交付定金方还是抵冲主合同理应付款的账款。

9、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具备可执行性,以利于实行

无法签订合同书的受害方将担负定金罚则的风险性。被告方约定以交付定金做为签订主合同贷款担保的,计付定金的一方回绝签订主合同的,没有权利规定退还定金;私收定金的一方回绝签订合同书的,理应二倍退还定金。

10、合同书中确立约定合同解除、终止条文

应确立约定定金合同消除、终止的条文。如沒有有关合同解除、终止或提早终止的条文,导致终止合同书的标准不确立,将导致签合同非常容易,终止合同艰难的现况。因而,相关合同解除、终止和提早终止的条文应务求优化、全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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