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深陷定金圈套?

2021年12月27日 09:21:00
如何应对深陷定金圈套?

  购房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要留意的事宜有很多,大家了解要留意什么事宜吗?在房产买卖全过程中,有的人一不小心很有可能会掉进定金圈套,那么,假如才可以防止在买房全过程中深陷定金圈套呢?详尽內容可以看下面详细介绍:

  防止深陷定金圈套的方式:

  一、不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署认购协议书,不必交定金。

  在商住楼的交易全过程中在签署房产买卖合同书前签署认购协议、交定金并并不是签署房产买卖合同书的一个必经之路程序流程,彼此经协商一致,可以立即签署房产买卖合同书。假如房产买卖合同书签不了,买房者可以全身而退,没留一切后遗症。

  二、将定金写出预付款、订金、担保金诚意金保证金;订约金。

  那样一旦售房合同签不了所交账款能退还,退回的法律规定有两个:

  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要求:当事人交付留设金、保证金、担保金、订约金、保证金或是预付款等,但沒有约定定金特性的,当事人认为定金支配权的,法院不予以适用;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要求:背叛人根据申购、购买、订购等形式向购房人私收定金做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书贷款担保的,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彼此的理由,造成房产买卖合同书无法签订的,背叛人理应将定金退还购房人。

  此外,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一般觉得,预付款等花费是订金特性,因彼此未履行房产买卖合同书房地产商获得了该账款,归属于不当得利,因而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法规来解决。

  三、在签署认购协议书时确立约定对自身有益的內容。

  如什么标准下定金可退回,没退定金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及合同违约责任怎样担负。

  四、规定业主签署《商品房认购书》,不同意房地产商对于此事认购协议的內容做改动。

  专业知识扩展:

  有关定金的相关法律法规:

  《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位另一方计付定金做为债权的贷款担保。借款人履行负债后,定金理应抵作工程款或是取回。计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负债的,没有权利规定退还定金;私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负债的,理应两倍退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理应以书面通知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书中理应约定交付定金的限期。

  定金合同书从具体交付定金之日起起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金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做为签订主合同贷款担保的,计付定金的一方回绝签订主合同的,没有权利规定退还定金;私收定金的一方回绝签订协议的,理应两倍退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做为主合同创立或是失效要素的,计付定金的一方未付款定金,但主合同早已履行或是早已履行关键一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创立或是起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依照协议的约定以缺失定金为成本而消除主合同,私收定金的一方可以二倍退还定金为成本而消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义务的解决,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设金、保证金、担保金、订约金、保证金或是预付款等,但沒有约定定金特性的,当事人认为定金支配权的,法院不予以适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具体交付的定金金额超过或是低于约定金额,视作变更定金合同书;私收定金一方提出诉讼并拒不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书不起效。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是别的毁约个人行为,导致合同书目地不可以完成,可以可用定金罚则。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当事人一方不彻底履行合同书的,应当未履行一部分所占合同书约定內容的占比,可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金额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一部分,法院不予以适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拒、意外事故导致主合同不可以履行的,不适合定金罚则。因合同书关联之外第三人的过失,导致主合同不可以履行的,可用定金罚则。受定金惩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第三人追索。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做为主合同创立或是失效要素的,计付定金的一方未付款定金,但主合同早已履行或是早已履行关键一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创立或是起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依照协议的约定以缺失定金为成本而消除主合同,私收定金的一方可以二倍退还定金为成本而消除主合同。

标签:
税费计算 卖房准备 交易流程

相关知识

查看更多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
  • 最新问题
  • 已解决问题
  • 待解决问题

房产超市

房产知识

买房准备

置业知识

如何应对深...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1038号
浙江房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ICP证:浙B2-20100070
电话:0573-8367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