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人注意:烟花爆竹燃放管控
10月30日,北辛街道召开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会议。会议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孔维刚主持;街道全体领导干部,全体机关干部,各社区党委书记,部分街直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了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和《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实施方案》,对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会议强调,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是为保障民生和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采取的重要举措。要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各社区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上级决策部署上来,全力打赢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攻坚战。要加强宣传引导。既要扩大宣传广度,又要拓展宣传深度,还要提高宣传精度,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经常性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围绕重点时段、重点单位、重点人群,利用入户宣传、入校宣传、短信宣传等形式开展宣传引导,增强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营造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浓厚舆论氛围。
要强化巡查管控。针对烟花爆竹燃放的不确定性和反复性特点,要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强化协同联动,建立动态化、长效化监督网络,形成工作合力,严密网格管控,严格整治源头,加强巡查管控,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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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安全事故及空气、噪音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滕州市行政区域内东至京台高速公路、西至鲁班大道、南至青啤大道、北至红荷大道范围内的区域。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服务机构;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旅游景区、商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三、下列时段内,本市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时段。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内,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并消除安全隐患。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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