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差可以拒缴附加费吗?托欠物业费怎么处理?
于某觉得现住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差,沒有尽到物业管理服务岗位职责,且小区物业管理错乱,因此回绝缴纳物业费。此外,于某觉得物业费规范是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承诺的,沒有通过其允许,因而,物业公司多次向其催缴物业费,均遭回绝。
现阶段,与这类似的托欠物业费纠纷案件经常出现产生,那么怎样了解和处理该类物业费纠纷案件呢?专业人士从此问题访谈了辽宁省建方法律事务所李智刑事辩护律师。
一、业主有权利接纳物业服务,也应遵守管理方法通信规约,准时缴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应负的责任。
依据《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业主做为物业服务合同书法律行为中的一方被告方,依照物业服务合同承诺接纳物业公司给予的服务项目是其法律规定支配权,这也代表着物业公司应当物业服务合同的承诺向整体业主给予物业服务,而业主在接纳物业服务的与此同时,也应当物业服务合同的承诺,准时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如无书面通知而拒缴物业费,就物业服务合同来讲,应是毁约个人行为。
对于业主觉得物业公司沒有执行或是沒有彻底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承诺的检修、保养、管理方法和保护等责任的,还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方式要求物业公司担负对应的合同违约责任。
二、早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整体业主具备约束,业主理应依规遵守。
现阶段,长期存在着房地产商前期聘用物业公司并与其说签署早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业主虽非合同书的被告方,但亦应遵守该早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承诺,即在物业费规范适度的情形下,业主不可以其并不是早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被告方(签署合同没经其允许)而拒缴物业费。
与此同时,理应表明的是,业主以所说的不需要物业服务为由而拒缴物业费也是沒有法律规定的。
自然,业主如觉得早期物业服务合同存有加剧其职责的內容,依据法律法规,可以要求确定该等內容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