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设立是不是应通过登记?怎样设立?

2021年12月19日 14:37:00
居住权的设立是不是应通过登记?怎样设立?

居住权的设立是不是应通过登记?怎样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要求设立居住权的,理应向登记组织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做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居住权人对房屋具备很强的管领力和统率力,可以根据物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支配权。根据登记而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就具备了对世性,可以对抗第三人,当事人权益可获得最高程度上的维护。例如,假如房屋存有居住权登记,即使使用权人背叛房屋,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也可抵抗新的买受人,尽量防止因使用权人对房屋的处罚而导致居住权没法完成。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要求设立居住权,当事人理应采取口头签订居住权合同书。居住权合同一般包含一项条文:(一)当事人的名字或名字和居所;(二)住房的部位;(三)定居的前提和规定;(四)居住权限期;(五)处理异议的方式。

第三百七十一条要求以遗书方法设立居住权的,参考可用此章的相关要求。

居住权可以根据签订书面形式合同书的方法或是遗书方法开展设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要求了居住权合同书一般理应包含的条文,名字或名称、居所、部位、标准和规定、限期、异议解决方案,但不是强制条文,当事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自身开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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