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租房申请标准及流程
苏州公共租赁房申请标准:
一.大城市中等水平偏中低收入下列住房艰难家中租赁公共性租用住房,应与此同时具有下列标准:
2.申请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未享有廉租住房实体配租和购买经济发展可用住房现行政策,但已根据廉租住房.经济发展可用住房资质审批尚在轮侯的家中以外;
3.市.县市区.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标准。申请人以及家中工作人员在租赁公共性租用住房后,不会再享有住房确保的租用优惠政策。
二.新学生就业工作人员申请租赁公共性租用住房,应与此同时具有下列标准:
1.拥有公办专科学校毕业证书,从大学毕业当月测算起没满60个月;
2.在当地有办理手续完善的工作合同书或聘任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金;
3.申请人及另一半在当地不求回报有住房,未租房子住公有制住房;
4.市.县市区.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标准。
三.外界流动人口申请租赁公共性租用住房,应与此同时具有下列标准:
1.在当地有办理手续完善的劳动合同书或聘任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金;
2.申请人及另一半在当地不求回报有住房,未租房子住公有制住房;
3.申请政府部门给予家庭型成套设备住房的申请人,理应是在当地定居学生就业并已经有一定的期限;
4.市.县市区.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标准。
苏州公共租赁房申请流程:
1.明确提出申请。申请和申请材料齐备且方式符合规定的,理应予以审理。申请和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是方式不符合规定的,理应一次性告之申请人需要更正的所有内容,申请人在要求期内递交所有更正申请和申请材料的,理应予以审理。
2.审批。区住房保障部门理应自接受或是审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中日内,会与区民政部门.社保.工商局.公安机关.税收等单位及其社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请材料及其户口.收益.资产和住房情况等开展核查。
核查可以采用查册调查取证.左邻右舍浏览.入户调查等方法。申请人及相关企业.机构和本人理应积极主动,属实给予相关状况。
3.公示公告。经核查达标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在投标有效期内,对公示公告信息有异议的,理应以书面通知明确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理应予以核查,并发布核查結果。拒不核查.经核查不过关的或是因公告期内有异议经核查异议创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诉其申请,并书面形式表明原因。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诉申请的决定不服气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核查。
4.再度审批。区住房保障部门理应将核查达标的住房确保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与相关部门开展审批。公安机关.整体规划和国土.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局社保.销售市场.税收等单位及关干金融企业.金融行业监管单位理应予以帮助。
5.公示公告。经审批满足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在投标有效期内,对公示公告信息有异议的,理应以书面通知明确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理应予以核查,并发布核查結果。经审批不满足条件的,或是因公告期内有异议经核查异议创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诉其申请,并书面形式表明原因。
6.轮侯。经公示公告无异议或是有异议但经核查异议不创立的申请人,依照轮侯标准纳入轮侯册开展轮侯。
7.购房。轮侯及时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给予的住房范畴内,自主选中主要的住房,并按照规定签署租赁合同。新学生就业工作人员.外界流动人口申请政府部门给予的公共性租用住房的,理应向用人公司明确提出书面形式申请;用人公司向户口所在地住房确保执行组织统一申请公共性租用住房确保申请。住房确保执行组织不审理新学生就业工作人员.外界流动人口本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