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应负责的法律依据

2021年11月13日 20:05:00
违背《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应负责的法律依据

违背《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应负责的法律依据

依据《办法》第三十条要求,将不具有租用标准的房屋出租的,由房管所单位责令期限改正;贷款逾期不改正的,对出租人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高不超过30000元;对风险房屋出租,有重要安全风险房屋出租,违章建筑租赁,不符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出租的,由有关工作部门依法办理。

依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将房子隔开租赁,或将餐厅厨房,别墅地下室等租赁供人定居的,由房管所单位责令期限改正;贷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出租人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依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要求,对不执行房产租赁备案办理备案责任的,由房管所单位责令期限补领;贷款逾期不申请办理的,对普通合伙人处以1000元下列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下列罚款;

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要求,未签署《治安责任保证书》,租房子住人留宿无合理身份证证件工作人员,出租人未立即告之管理方法服务点租房子住工作人员变更,租用被告方违背安全消防要求等情形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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