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出让暂行规定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以便改革创新城镇国有土地应用规章制度,有效开发设计、运用、运营土地、提升土地管理,推动大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国家依照权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标准,推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规章制度,但地下资源、掩埋物和市政工程公共设施以外。前述所称城镇国有土地就是指市、县里、辖县、规划区范畴内归属于全员的土地(下称土地)。
第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内外的企业、公司、其他组织和本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要求者外,均可按照本规章的要求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展土地开发设计、运用、运营。
第四条按照本规章的要求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其所有权在使用年限内能够出让、租赁、抵押或是用以别的经济活动,合法权利受国家法律法规维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人开发设计、运用、运营土地的主题活动,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并不可危害社会发展集体利益。
第六条县市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单位依规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让、租赁、抵押、停止开展监督管理。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租赁、抵押、停止及相关的地面上房屋建筑、别的附属物的备案,由政府部门土地管理单位、房地产管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备案文档能够公布查看。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就是指国家以土地者的真实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人,并由土地使用人向国家付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个人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理应签署出让合同书。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有方案、简单化地开展。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快、主要用途、期限和别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单位会与城市规划建设和建设管理方法单位、房地产管理单位相互拟订计划方案,依照国务院要求的准许管理权限报检准许后,由土地管理单位执行。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理应依照公平、同意、有偿服务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单位(下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签署。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大期限按以下主要用途明确:(一)住宅用地七十年;(二)工业土地五十年;(三)、高新科技、文化艺术、环境卫生、体育文化商业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服务、度假旅游、游戏娱乐商业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性或是别的商业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能够采用以下方法:(一)协议书;(二)招标会;(三)竞拍。按照前述要求方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实际程序流程和流程,由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