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特性分析

2020年08月03日 14:55:00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特性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特性分析

北京中乾法律事务所孟凡胜

引言:合同书是与民事诉讼合同书相对来说,它是当事人开设、变更、停止权利与义务关联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归属于合同书,它是农田主管机构与质权人商议,对彼此在土地规划中的支配权、责任的承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为合同书,有利于维护保养质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有利于农田主管机构履行农田自主权。

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特性,我国法律界了解不一。就中国经济问题来讲,婚姻法专家学者觉得其归属于民事诉讼合同书,法专家学者觉得其归属于合同书。在审理实践活动中,之前人民法院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大多数做为民事诉讼来审理,根据是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该要求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要求为第五个民事案由,归属于房产开发运营合同纠纷①。可是,最高法院在2005年一月关于规范案子案由的通告中,把合同书列入个人行为之一。根据该通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的案由理应列入农田合同纠纷,应当归属于起诉范畴了②。这使实践活动和基础理论的了解上就更为错乱了。小编觉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归属于典型性的合同书。文中拟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特性,谈下列三个难题:1、合同书的发源及与民事诉讼合同书的差别;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归属于典型性的合同书的原因;3、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为合同书的实际意义。不对的地方,烦请不吝赐教。

一合同书的发源及与民事诉讼合同书的差别

要讲合同书的发源,就需要先讲合同书的发源。合同书,又称之为契约,英语称之为“contract”,法语称之为“contrat”或是“pacte”,达语称之为“vertrag”或是“kontrakt”。这种术语全是来自罗马法的合同书概念。罗马法中合同书称之为“contractus”。依据罗马法,契约就是指“获得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③。从实质上说,契约是彼此当事人的满意。彼此当事人以产生、变更、贷款担保或解决某类法律事实为目地的协议,就叫契约。在罗马法上,不但私法上面有契约的概念,公法和国际法上也是有这一概念。优帝《学说汇纂》就把协议(conventio)分成国际协议、公法协议和私法协议三种。在私法上,则不但债法中有契约的概念,并且物权法、家属和继承法上也是有这一概念。比如物权法的设置和迁移、夫妻关系的创立、剖析财产的协议等,凡能产生私法法律效力的一切当事人的协议,便是契约④。从以上剖析我们可以看得出,合同书的概念有理论、范畴等不一样层级的区别,合同书在不一样的情境中有不一样的实际含意。大家如今常说的合同书,具体也是有这类区别。《民法通则》中的合同书,就是指当事人中间开设、变更、停止民事法律关系关联的协议。《合同法》中的合同书,就是指公平行为主体的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中间开设、变更、停止民事权利责任关联的协议,可是不包括婚姻生活、收留、监测等相关真实身份关联的协议。从以上较为,我们可以看得出,以上2个合同书的概念,外延性是不一样的,《合同法》中的合同书概念要比《民法通则》中合同书的概念外延性小。可是他们都限制为开设、变更、停止当事人中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关联,归属于婚姻法上的合同书,即民事诉讼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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