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条例
一、通则
条以便提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益的征收管理方法,进一步健全土地应用体制改革,推动房地产销售市场的发展趋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家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和国家财政部《国有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等指示精神,融合我县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管理方法的每日任务是:依据县委县政府土地出让方案,依规机构土地出让金收益,科学安排土地出让金开支,搞好土地出让金的收入支出费用预算,提升财政监督、查验,维护保养国家权益,充分运用土地财产经济效益,推动经济发展的发展趋势。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包含:
1、地市政府国有土地管理方法部门(通称国土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人,按照规定向购买人扣除的土地出让金。
2、土地应用满期,土地使用人需要续签而向国土部门缴纳的续签土地出让金。
3、根据划转得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租赁、抵押、变更主要用途、作价入股投资和,按照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益由财政局列入预算金以内管理方法。财政局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部门,国土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行政机关,别的部门和企业一律不可委托征收。
二、征收管理方法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委县政府承担,依照土地运用整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建设简单化地开展,实际地快的出让计划方案由国土部门会同县建设、财政局、计经等部门依据本年度商业用地方案,大城市整体规划相互拟订。出让计划方案包含土地土地价格、期限、主要用途、总面积、部位、设计规划关键点等內容,报县以上市人民政府准许后,由县国土部门落实措施。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最先采用招标会、竞拍、挂牌上市交易等方法,中标者持中标通知在七日内与县国土部门签署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书,并付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5%做为订金。土地使用权不可以采用挂牌上市交易方法的,能够采用协议书出让方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转让者按合同条款的出让额度、货币、开户银行和账号,在要求的期内,将土地出让金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局专用存款账户”。国土部门按各期出让金到帐额度,为土地购买方出具“江苏土地官费预收款收据”。土地购买方按合同条款,结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后,能持“江苏土地官费预收款收据”清算联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转开“江苏土地官费专用型收条”,土地购买方凭“江苏土地官费专用型收条”向国土部门申办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