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本月起实施

  本月起,《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办法》是对2021年修订后的《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操作要求。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办法》提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业主的,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配置电梯的住宅物业每平方米交存90元,非住宅物业则为每平方米交存100元。资金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开立银行专户进行代管,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由上至下的四级账户核算,其中按照房屋户门号设立的是第四级账户。在使用时,若无业主约定,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某单元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单元内业主按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常规使用,由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或者业主代表依据业主要求和物业实际情况,拟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维修方案应当包含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标准、费用预算、分摊明细、组织实施等内容,还应当根据需要对招标文件、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组织、监理、竣工验收、决算等事项做出安排;单次费用预算超过十万元的,维修方案经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在镇街的指导下,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维修方案经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表决通过后,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或者业主代表应当将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没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该怎么办?记者注意到,《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明确,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现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以支付共有部分维修费用的物业管理区域,决定对全体共有的物业进行维修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筹集维修费用;决定对部分共有的物业进行维修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部分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负责筹集维修费用。

  (来源:珠海特区报)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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