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本级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中心各科室、衢化管理部:

  为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保证“营改增”后购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安全,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职工购买衢州市区(含柯城区、衢江区、衢化片区)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开具不动产销售首付款发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责任协议,并及时对所销售房产进行公积金网上备案。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应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预告登记证明(以上材料需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下同)。市公积金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过核对职工提供的材料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的销售信息,核对无误后进行办理。提取的公积金可直接用于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首付款。

  二、职工购买衢州市区以外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应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办理提取。

  三、职工提取公积金后又取消购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助公积金中心收回该职工提取的公积金。

  各县(市、区)公积金分中心参照执行。
来源:衢州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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