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离婚妇女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吗?
土地征收过程中,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其中,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但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的规定,征收土地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公平、合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也就是说,土地征收必须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让被征地人越拆越穷,至少要保障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变,这是征收底线,不能违背。
可是,对于上述内容中提到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很多人则理所应当地认为,离婚妇女、外嫁女无权获得,那么这种说法是否合理呢?在土地征收中,离婚妇女果真没有安置补偿费用吗?
2000年,张某与李某结婚,后张某在婆家分得土地。2010年,张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离婚,户口未迁出,一直为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也未在其他地方分配土地。土地被征后,村委会一直都在为张某发放土地补偿款,但是在村委换届后,村委会便拒不为张某发放土地补偿款。
虽然经过协调,为张某又发放了几年,但是在2019年后,村委会又再一次拒绝对张某发放土地补偿款。张某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后,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村委会支付张某2019年、2020年度土地补偿款共计xx万元。法院判决后,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2000年张某与李某结婚将户口迁入并分得土地,取得了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虽然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各自再婚,但是张某的户口并未迁出,一直在xx村。而且,张某自其所分土地被占用后已经连续数年分得土地补偿款,就算张某离婚后在该村无房屋,也没有在xx村生活,也不能因此而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虽然村民会议决议是xx村村民自治的表现,但其决议不可违反法律规定否认张某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村委会的上诉。
想必大家都知道,要想获得征地补偿费就必须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是对于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不过,一般情况下都是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当事人是否在当地拥有承包地,是否在当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等为认定条件。
就本案而言,虽然张某离婚后改嫁了,但是其的户口在迁入之后就一直未迁出。另外,尽管张某离婚后在该村没有住宅,也没有在该村继续生活,但这只是居住形式而已。再者因其户口从未迁出该村,且承包地被占用后便开始从村委会领取土地补偿款,因此张某仍然属于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因其离婚改嫁就剥夺其在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对此,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上,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应当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因此,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村委会以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相关的合法权益,那么村民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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