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玩意?有法律认可吗?

2020年08月17日 12:11:00
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玩意?有法律认可吗?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通常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前先签订房子认购书,为此明确彼此的交易意愿。殊不知针对许多 第一次购房的购房者而言,对签订认购书的有关流程和办理手续大多数处在懵懂无知情况,通常在盲目跟风签订以后会出现纠纷案件。那么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玩意?有法律认可吗?

一、什么叫商品房认购书?

商品房认购书就是指商品房买卖彼此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书或商品房期房买卖协议以前所签订的公文,是对彼此交易房子相关事项的基本确定,彼此承诺在签订认购书后,房地产商在一定期内为购房者保存房子,不可自主售于别人。

二、商品房认购书有法律认可吗?

(1)沒有获得预售证的状况下签订人购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要求:出售人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明,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书,理应评定失效,可是在提起诉讼前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明的,能够 评定合理。

依据以上表述及其有关的法律情况看来,要签订一份受法律法规维护的商品房认购书务必考虑下列标准:

1、房地产商早已办理了项目立项、整体规划、报备建设审核办理手续,换句话说要是认购书是在该办理手续申请办理完以后签订的,即便新项目沒有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也是合理的;

2、要是没有办理以上审核办理手续,那么极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评定为非法融资,乃至有合同欺诈之行为,不仅不会受到法律法规维护,比较严重的还会继续遭受行政许可乃至担负刑事处罚。

(2)获得预售证的状况下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要求:商品房的申购、购买、订购等协议书具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要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的具体内容,而且出售人早已依照承诺私收购房的钱的,该协议书理应评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此条的要求不是说全部的认购协议书要是具有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要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的具体内容,而且出售人早已依照承诺私收购房的钱的,该协议书就理应评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只是说,在新项目获得了预售证的状况下能有标准将认购协议书评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这实际上是在出自于避免 房地产商跟购房者签订了预约合同后,根据法律法规容许的避开技巧进而做到诈骗购房者、牟取权益的权宜之计,也有待进一步的法律法规的颁布来完全的处理这类难题。

三、商品房认购书的圈套有什么?

因为认购书是由房地产商制订的,內容中一般 存有下列不利购房者的圈套,因而购房者应尽量地与房地产商签订详尽的认购书。一般来讲,认购书有下列圈套:

1、內容过度简易,仅包含房子详细地址、总面积、价格、交房时间等;

2、对分摊面积、税费、合同违约责任、服务设施、室内装修规范、房地产业交付及订金的退回或缺失的标准、物业管理服务等众多內容未作要求或是未作详尽承诺;

3、房地产商以瞒报关键客观事实,如将沒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房子开展市场销售,蒙骗购房者,让购房者先签认购书,扣除订金,后签预购合同书,骗领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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