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嘉公积金委办〔2008〕2号


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引导职工合理住房消费,进一步满足职工对保障性自住住房的消费需求,统筹兼顾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缴存义务与提取、贷款使用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存、贷业务又好又快发展,现根据当前住房公积金运作情况,对市本级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还贷使用有关政策相应调整如下: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时,不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组合贷款,下同),可以在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征得其同意),或本人(未婚)及父母(征得其同意)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申请提取时上一个月的存储余额,且以所购住房总价为限;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只能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申请提取时一年前的存储余额,且合计提取的存储余额与公积金贷款之和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二、对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部分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按申请提取时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各自所占余额比例同时偿还。

  三、重申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前,职工再次购建房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也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优先偿还其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如遇离退休也不得销户提现,只准提取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凡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来源:嘉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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