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贷有关政策的通知
嘉金委办〔2006〕3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构建城镇职工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和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一届七次会议纪要精神,决定自4月15日起,对住房公积金个贷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放宽借款人还贷期限的年龄限制
在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360个月)的前提下,最后还贷期限可视借款人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其中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的还贷期限年龄应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还贷期限年龄一致。
二、调整提高住房公积金个贷最高限额
在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凡夫妻双方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户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由25万元调至35万元;凡只有夫妻单方或单身职工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户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由15万元调至25万元。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再次贷款条件
为支持和引导职工对自住普通住房的消费,对职工购买自住 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额度进行调整,即在优先满足每户家庭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情况,对已还清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连续三期(含)以上恶意逾期还贷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符合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时,视所购住房情况确定可贷额度。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属政府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可贷额度按首次贷款条件计算确定;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超过政府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可贷额度按差额(再次申请时可享受的贷款额度与原已享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差额)计算确定。
四、父母与成年直系子女共同购房为房屋共有人的,在符合公金贷款条件时,可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有房屋的购房人暂限于父母与成年直系子女(二代以内),且同为借款合同的还款人;二是可贷额度按共有房屋购房人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与缴存工资基数来计算确定,但不得超过其共有房屋价值的70%和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限(一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上限为25万元,二 人及二人以上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上限为35万元);三是所购房屋的法定或约定共有人须在借款合同中共同签名盖章。
五、本通知执行后,有关规定与原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依照或参照执行。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
二ОО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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