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有哪些?

2025-12-10 09:08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包括以下五个案例:

  1.物业服务人不得以限制使用门禁系统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张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系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欠交物业费,张某被禁止使用所住单元电梯及门禁系统,与物业公司交涉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恢复使用功能。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限制使用门禁系统等方式既缺乏法律依据,也超出了合理必要限度。物业公司应通过调解、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依法维权。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恢复张某对门禁系统的使用。

  典型意义:物业服务人应采取合理合法方式催交物业费,不得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业主和物业公司均应秉持契约精神,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小区环境。

  2.业主不得以设计不合理等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诉徐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徐某某系小区业主,因未按时支付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徐某某以房屋厨房设计不合理、排烟倒灌等问题为由辩称不应交纳物业费。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厨房设计不属于物业服务人应承担的义务,相关问题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履行瑕疵问题,与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徐某某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抗辩主张不应支付物业费缺乏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徐某某支付物业费。

  典型意义:物业服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维修养护、秩序维护等,房屋专有部分的质量、设计等问题不属于其责任范围。业主应正确区分责任主体,依法依规理性维权。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场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诉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系某小区的原物业服务人。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小区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人,并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物业公司未按要求退场,继续占用物业用房、拒不交还相关资料,并向业主收取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交还相关设施及资料,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原物业公司拒不退场,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最终,法院驳回原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配合进行物业交接是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基于诚信原则应当履行的后合同义务。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场,不仅扰乱小区管理秩序,也影响物业服务质量。本案判决有利于引导物业服务人依法诚信履行义务。

  4.原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无权提起诉讼——某物业公司诉某小区业委会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是某小区建设单位选定的前期物业服务人。后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作出解聘某物业公司、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某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大会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决程序,起诉请求确认该决定无效。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不直接约束业主以外的主体。物业服务人并非小区业主,无权诉请人民法院就业主大会决定效力作出裁判。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业主大会决定是业主自主对小区重大事项行使共同管理权的重要方式。物业服务人无权对业主大会的决定提起诉讼,依法维护了业主自治权利。

  5.灵活运用“巡回审判+示范调解”方式批量化解涉众物业纠纷——某物业公司诉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因物业费纠纷将业主陈某诉至法院。法院运用“巡回审判+示范调解”方式,在小区现场开庭,以案释法,批量化解了一百多个潜在纠纷。

  裁判结果:通过巡回审判和示范调解,法院成功化解了大量物业纠纷,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审理物业纠纷应以矛盾实质化解为目标,追求事了、人和、心顺效果。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创新物业服务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了一批富有成效的经验做法,如“示范裁判+批量化解”“巡回审判+示范调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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