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一年交房! 潍坊恒信集团被判支付违约金为83004元
2022年,潍坊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审判决结果正确。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24日的违约金为83004.5元。
2019年1月,潍坊市民张先生(化名)与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恒信集团开发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房屋,总房款为2135807元。
该购房者2019年1月8日前支付首付款1235807元,余款900000元申请贷款支付。
合同第九条约定,商品房交付条件为: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房产,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给买受人。
合同第十二条约定,逾期交房在120日之内,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0.3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20日的,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出卖人按日万分之0.3支付违约金。
交房时需要验收房屋后再进行办理交接手续,2019年9月30日,潍坊恒信集团通知验房时,统一告诉了防盗门的密码,张先生发现漏水,就没有去恒信集团具体办理交接手续,故至今未交房。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合同约定,恒信集团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房产。因张先生当庭称,2019年9月30日恒信集团仅系让张先生进行验房,但因存在质量问题,张先生并未办理交房手续,即恒信集团未实际交房。
恒信集团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并依法承担可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终,一审判决如下:被告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24日的违约金)为83004.5元。
然而,潍坊恒信集团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恒信集团的上诉请求,或发回重审。
潍坊恒信集团辩称:2020年11月12日的商品房交付催告函以及相应的快递物流信息和签收手续。目的是证明2019年9月张先生一直拒绝收房,2020年11月12日恒信集团书面催告交房。
寄送房屋钥匙及门禁卡的快递手续。目的是证明因张先生一直拒绝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恒信集团于2021年7月7日将房屋钥匙及门禁卡通过快递交给张先生,其家属签收后又退回。
李*娟的在职证明。目的是证明恒信集团员工李*娟邮寄上述交房手续等,系恒信集团的职务行为。
58同城租房信息截图。目的是证明房屋所在小区同等品质价位的房屋月租金不到2000元,上调逾期交房违约金应以此为参考。
张先生于2020年9月24日签署的承诺书。目的是证明已与张先生达成和解,由施工单位支付解全利1500元后,房屋负一楼阳光房卫生间出现的墙体裂纹自行处理,与施工单位及开发商恒信集团再无任何关系。
张先生称,案涉房屋并未实际交付,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一直进行沟通修理,潍坊市住建局介入后,恒信集团于2021年6月2日将卫生间全部拆除预备重建。
张先生认为,即使恒信集团有行政部门验收文件,也仅代表该房屋达到了通知买受人来收房的前提条件,但不能等同于该房屋已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或者该房屋不存在任何的瑕疵。
最终,法院判决: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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