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出台办法加强住宅维修资金管理 加强维修基金监管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提高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了《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评价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评价工作。评价采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式。
评价对象包括县(市、区)住宅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服务银行,维修资金使用单位。维修资金使用单位包括参与维修资金使用活动的招标、施工、监理、造价、审计等企业或机构。
存在同业主单位或关联单位串通,虚增工程量、虚定报价、应招标未招标或围标施工企业、审计造假等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施工材料以次充好,未按施工工艺施工;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质保期内没有履行保修责任;其他情形等不当行为的,维修资金使用单位将被列入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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