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住建局关于补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为规范我市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我局于2017年1月13日下发了《潍坊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潍建发〔2017〕1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补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18年1月17日下发了《关于补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潍建发〔2018〕1号),增加住宅与房产管理类7条,分别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3、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的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二)不符合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三)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5、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6、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分割拆零销售住宅商品房或者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有关文件和材料的
       处罚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七条
       7、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二)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三)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商品房的

       处罚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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