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六春湖景区开发项目庙下乡2022-01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龙游县庙下乡2022-01地块用地需要,需征收庙下乡集体、毛连里村境内集体土地。其中耕地3.8991公顷,林地0.1519公顷,其他农用地0.72公顷,建设用地0.2688公顷,征收面积总共5.0398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一)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1〕28号)评估后确定。

  (三)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人口的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0〕2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龙政发〔2018〕100号)和《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50号)执行,本次安置人口数不超过10人,具体安置人口由村集体、庙下乡、县人社局核定。

  (四)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市、县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土地征收经批准后,龙游县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龙游县六春湖景区开发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顺利推进六春湖景区开发项目建设,依据《龙游县Ⅲ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龙政发〔2020〕29号)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六春湖景区开发项目庙下乡2022-01地块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集体土地房屋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单位

  实施单位:龙游县庙下乡人民政府

  三、面积认定

  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或农民建房审批表(以下称“四证一表”)等为依据认定。

  (一)具有“四证一表”其中之一或其它合法凭证的,按照证(表)上面积确认合法主体住宅房屋面积。有下列情况分别确认:

  1.经审批已建成的房屋,超出审批面积的按审批核定面积确认,小于审批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确认;

  2.经审批而未建成的房屋,结合原始登记和现状,确认合法主体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和合法占地面积;

  3.因修缮、翻新而改变原住宅房屋的,按原始登记确认合法主体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和合法占地面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附属用房认定:

  1.根据农房管控相关规定,允许暂缓拆除的40㎡内附属用房;

  2.土地证或其它有效权属证明材料上明确为附属用房的;

  3.经原国土、规划、乡镇等单位作出相应处理的房屋。

  (三)经审批但超审批面积,或未经审批自行修缮、翻新而改变原住宅房屋,符合一户一宅的,参照审批限额(按2013年建房审批限额执行),限额范围内超出证载面积部分的房屋。

  (四)对不能提供相关依据证明,又不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地面建筑物或加层房屋,按违法建筑认定。

  四、补偿标准

  (一)合法主体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以下称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合法主体住宅房屋的阁楼、架空层按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二)附属用房按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三)符合本方案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房屋未经处罚的,按重置成新价的80%给予补偿。

  (四)房屋装修、装饰以及其他地面附属物、建(构)筑物,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五、安置方式与安置点

  本项目安置方式包括城区安置房安置、集镇安置房安置和迁建安置三种基本安置方式。其中城区安置和集镇安置以产权户为单位、迁建以建房资格户为单位进行安置,不同类型的对象根据本户情况选择相应的安置方式。对选择国有土地性质房屋安置的,允许每个产权户将50%以内可安置面积进行货币补偿(以公寓面积为基准)。

  城区安置房房源为飞云小区公寓(期房)和文成小区公寓(期房)。

  集镇安置房房源为溪口镇新溪小区公寓、翠竹小区联排,庙下乡奔富新村公寓。

  城区安置房和集镇安置房具体房源信息,以实际公布为准。

  迁建安置是指对红线内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农户,按农村建房审批规定进行审批建房的安置方式。迁建点为庙下乡奔富新村集聚小区及溪口农民集聚小区。

  六、产权户分类

  选择城区安置房安置和集镇安置房安置的,以产权户为安置单位进行补偿安置。

  (一)产权户。本方案所称产权户是指在红线范围内具有合法独立宅基地房屋的征收户,该户列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随产权人一并安置,有下列情形的分别确认:

  1.同一产权人通过继承、受赠、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属集体土地性质房屋,经认定为合法主体住宅房屋的,产权合并为一个产权户确认;同一产权人拥有多处合法集体土地房屋的,合并为一个产权户确认,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其他家庭人员随产权人安置。

  2.产权证、土地证载明或法定继承共有的,因历史原因未分开办理证件,属于同一个产权户,按一个产权户确认。

  3.同一行政村红线内外均有合法宅基地房屋,应将产权合并后按一个产权户确认安置,也可以保留红线外合法宅基地房屋,红线内房屋按2倍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评估的重置成新价部分不享受)。

  (二)产权户分类。产权户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  一类为拥有合法独立宅基地房屋,且符合父母随子女建房要求的本村农户。

  第二类为父母及本村农业子女户均拥有合法独立宅基地房屋的父母农户。

  第三类为拥有合法独立宅基地房屋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父母及本村农业子女均拥有合法独立宅基地房屋的子女户,按第  一类产权户确认。

  七、安置人口核定

  本条款安置人口核定指选择城区安置房安置和集镇安置房安置方式的人口核定办法。迁建安置人口核定按建房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但不具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原户籍在本村的下列人员:

  ①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三期以下士官(不含三期士官);

  ②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包括在读研究生);

  ③正在服刑人员。

  2.入赘招婿且户口已迁入该村人员(入赘条件为纯女儿户,每户只允许一个女儿招婿,且女婿户口现已迁入为该村农民);

  3.世居(是指出生地和原户籍均在本村,现户籍在龙游县域内,且长期生活在本村)在本村的招商户口、土地征用农转非人员;

  4.长期居住在本村的政策性转非人员(主要指享受转非政策前系本村农民的下列人员:下放知青或干部上调及随迁人员、顶职及对迁为本村农民的人员、千分之一点五转非人员、随军转非人员等),所在产权户中的父母、配偶或子女至少有一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可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5.本村农民出嫁至居民,户口未迁出,可列入安置人口计算,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可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6.外村农民嫁入世居在本村的招商户口转非、土地征用转非人员,户籍属于不能迁入的本人及未成年的农业户口子女,可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7.世居本村的招商户口转非、土地征用转非人员,婚娶招商户口转非、土地征用转非配偶,其户口在龙游县域内的,配偶及其子女均可列入安置人口;

  8.本村农业人口,婚娶招商户口转非、土地征用转非配偶,其户口在龙游县域内的,配偶及子女可列入安置人口;本村农业人口婚娶其他非农配偶,配偶户口现在龙游县县域内的,其配偶可列入安置;

  9.离婚户籍回迁至红线范围内的外嫁女(包括农嫁农户籍未迁出离婚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本人及未成年的随迁子女可列入安置人口:

  ①离婚未从男方分得宅基地房屋(以判决书、调解书、有效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内容为准);

  ②现户籍所在的产权户无异议,同意随其安置(以书面依据为准);

  ③离婚满二年或一方已再婚。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原国有企业改制前退休的人员;

  3.在国家、集体企业工作已享受实物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等政策人员;

  4.已享受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产权安置、货币安置等政策的人员;

  5.本村农业人口婚嫁外村农业人口的人员;

  6.世居本村的招商户口转非、土地征用转非人员嫁至外村农民的人员;

  7.本行政村外有独立产权宅基地房屋产权人本人,或申请建房时建房审批表上登记的户主本人不列入安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夫妻双方至少有一人为本村农业人口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不重复享受):

  1.已婚娶或招婿(户口已迁入)只有一个子女,或尚未有子女的家庭(增计以最后一代为准);

  2.已满22周岁的未婚农业人口男性;

  3.纯女儿户中仅余一名未婚女儿(农业人口)且已达到法定婚龄,其他女儿均未列入本项目安置或在本村均无独立宅基地房屋;

  4.产权人子女均未列入安置人口,且子女在本行政村内均无独立产权宅基地房屋的的家庭。

  (四)父母核定为可安置人口,其财产已全部划归子女名下或其他原因无房产的,列入子女户中计算人口。

  (五)安置人口列入或增加人员,需收集户口性质、独生子女、服役情况、“再生育”证明和房改情况等有效材料。

  (六)安置人口核定截止时间以公告日为准,公告之日后,出生、死亡安置人口均不变动。

  (七)在公告日前夫妻离婚已满2周年,且至少有一方已再婚,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有效离婚协议中的合法房产分割内容为准,确认其产权后按以下规定予以安置,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原产权户安置:

  1.婚前夫妻双方均为本村农业人员,离婚后仍为本村农业人员且列入安置人口的,按房屋登记人一方为一类产权户,另一方按二类产权户确认;

  2.婚娶外村农业人员或招婿离婚,离婚后双方仍为本村农业人员且列入安置人口,原本村农业人员一方按一类产权户确认,另一方按二类产权户确认;

  3.离婚后,若一方为本村农业人员且列入安置人口,另一方为非农的,分别确认为第  一类和第三类产权户。

  八、安置面积

  (一)第  一类产权户安置面积

  根据核定的家庭安置人口数,分为小户(1-2人)、中户(3-4人)、大户(5-6人),不同的户对应不同的安置面积。

  1.飞云小区、文成小区公寓。安置面积为小户100㎡、中户130㎡、大户160㎡。

  2.新溪小区、奔富新村公寓。安置面积为小户200㎡、中户260㎡、大户320㎡。

  3.翠竹小区联排。一个产权户只允许选择1套联排。

  小户享受160㎡、中户大户享受220㎡安置价,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大户在选完联排后允许再选择80㎡安置面积的新溪小区或奔富小区公寓。

  (二)第二类产权户安置面积

  1.飞云小区和文成小区公寓。安置面积按合法主体住宅房屋建筑面积除以系数2,同时结合封顶托底原则确认,最  高不超过100㎡/户,户均不足60㎡按60㎡/户托底安置。

  2.新溪小区、奔富新村公寓。安置面积在与原合法主体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对等的基础上,采取封顶托底原则确认。最  高不超过200㎡/户;户均不足100㎡按100㎡/户托底安置,人均不足65㎡按65㎡/人(视安置房户型)托底安置。

  3.翠竹小区联排。原合法主体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等于100㎡或合法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60㎡的,允许选择联排1套,选择联排后不得再选择公寓。

  (三)第三类产权户安置面积

  1.飞云小区和文成小区公寓。安置面积按合法主体住宅房屋建筑面积除以系数2,同时结合封顶托底原则确认,最  高不超过100㎡/户;户均不足60㎡的按60㎡/户安置。

  2.新溪小区、奔富新村公寓。安置面积按与合法主体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对等基础上,采取封顶托底原则确定,最  高不超过200㎡/户;户均不足60㎡的按60㎡/户安置。

  (四)同一产权户可在其安置面积内按比例(1:2)换算同时选择城区公寓和集镇公寓(包括新溪小区和奔富新村公寓)进行组合选房。

  九、优惠价面积和增购面积

  选择公寓安置的,在房源充足的条件下,允许每个产权户享受10㎡优惠价面积,优惠价面积只能用于同一个小区选房;允许每个产权户按户型以市场评估价增购30㎡以内面积。

  十、结算价格

  (一)可安置面积中与原合法主体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对等的部分按基本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基本价面积优先用于新溪小区、奔富新村公寓结算,剩余可安置面积按保障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飞云小区和文成小区公寓:安置价格为2480元/㎡(不区分基本价与保障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优惠价为3600元/㎡,车位30000元/个。

  新溪小区、奔富新村公寓:基本价为1200元/㎡,保障价为2000元/㎡,优惠价为3600元/㎡,车位30000元/个,储藏室按960/㎡元计。

  翠竹小区联排:小户160㎡以内、中户大户220㎡以内的面积按基本价和保障价结算,基本价为1480元/㎡,保障价为2280元/㎡,超出部分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结算。车库、储藏室按1200元/㎡计。

  (二)第三类产权户选择城区安置房的,可安置面积中与原合法主体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对等部分按2480元/㎡结合楼层差价结算,除对等部分外的其他安置面积按优惠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选择集镇安置房的,对等部分面积按基本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除对等面积以外的其他安置面积按优惠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三)原合法主体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集镇公寓可安置面积(即小户200㎡、中户260㎡、大户320㎡)的,超出部分按1倍重置价给予补偿。

  (四)选择集镇安置房的,货币安置价格以剩余集镇公寓可安置面积为基准,基本价面积为3000元/㎡,保障价面积为2200元/㎡;选有城区安置房的,货币安置价以剩余城区可安置面积为基准,价格为6000元/㎡。

  (五)选择配有电梯安置房屋的,电梯井面积扣除后结算,其分摊面积登记至各户房产面积。结算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六)联排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年满后上市交易,按市场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规定收取房地产交易的相关税费;集镇公寓安置房一年内、城区安置房十年内不得上市,期满上市视同二手房交易,按规定收取相关交易税费。

  十一、补助及奖励办法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搬迁补助费以产权户为单位,按产权户合法主体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元/㎡·次计算,低于1000元/户·次的按1000元/户·次计。从被征收房屋搬至周转房、从周转房搬至安置房,按2次计算搬迁补助费。非安置对象(红线内外均有合法主体住宅房屋,选择保留红线外合法主体房屋),搬迁补助费按1次计发。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产权户合法主体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算。不足650元/月的按650元/月计算。从房屋腾空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6个月,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房屋腾空之月起到36个月止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迁建安置的,从腾空之月起到建房审批通过之月后的18个月(含装修期)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非安置对象,一次性给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个人住宅奖励

  1.按时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的(分三个时间段,以公告为准),按原合法主体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分别给予150元/㎡、120元/㎡和100元/㎡的奖励。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签约的不享受该项奖励。

  2.按时腾空奖。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交付房屋的(分三个时间段,以公告为准),按原合法主体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分别给予150元/㎡、120元/㎡和100元/㎡的奖励。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房屋腾空的不享受该项奖励。

  3.网格奖。红线内划分为若干个网格单位,该网格所有被征收户在规定签约时段完成协议签订并腾空房屋的(分三个时间段,以公告为准),分别给予8000元/户、6000元/户和4000元/户的奖励(不重复享受)。在规定时间内网格成员签约腾空比例未达到相应要求的,不享受该项奖励。

  (三)宅基地退出补偿

  选择除迁建之外安置方式的,按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给予宅基地退出补偿,补偿标准为300元/㎡。

  (四)自建房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助

  自行建房的凭票(购买建房保险票据)报销建房意外伤害险,最  高不得超过小户1000元、中户1200元、大户1500元。

  (五)基础建设补助

  产权户选择自行浇筑房屋基础的,按农民建房审批后的宅基地占地面积给予260元/㎡的基础建设补助。

  十二、其他事项

  (一)项目范围内未列入征收红线,但需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建(构)筑物、附着物进行搬迁的,补偿安置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二)出租或出借的住宅用房,对承租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各户自行处理租借关系。

  (三)选房办法、公寓楼层差价、水电煤气管道初装费及物业费等规定另行公布。

  十三、本实施方案由实施单位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由实施单位以“一事一议”方式报指挥部决策。

  来源:县六春湖景区开发项目攻坚指挥部、微龙游
律师声明:凡注明"来源:非房产超市网"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或网友原创,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凡注明"来源:房产超市网"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产超市网所有,未经许可请勿转载刊登。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网。联系方式:83671655。
标签:

1 分钟前 139****8686 已经发送申请
1 分钟前 135****1301 已经发送申请
2 分钟前 137****7647 已经发送申请
2 分钟前 180****8864 已经发送申请
3 分钟前 159****6281 已经发送申请
3 分钟前 137****4969 已经发送申请
4 分钟前 181****8554 已经发送申请
4 分钟前 137****0771 已经发送申请
5 分钟前 151****8668 已经发送申请
5 分钟前 159****3086 已经发送申请

衢州房产超市,专业的衢州房产网,提供实时的衢州新楼盘, 衢州楼盘信息以及衢州房价查询,您可以查到衢州新楼盘的打折优惠以及团购活动,您还可以按 区域查找衢州新房、二手房,也可以按区域查询衢州房价,为您找到适合的衢州新房房产信息。
浙江房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1038号
ICP证:浙B2-20100070浙ICP备2022022380号-1
电话:400-890-1122
分享到
新浪微博 微信好友 微信朋友圈 QQ好友 QQ空间 更多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