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衢州市本级公租房准入标准来了,快看→

 
  公租房的收入准入条件放宽到: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9630元(含)…………

  近日,市住房中心发布了《关于2021年度市本级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事项的通告》和 《关于2021年度市本级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事项的通告》,一起来看看——

  市本级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须知



  受理范围及对象

  组织机构或工商注册地在府山街道、荷花街道、信安街道、白云街道、衢化街道、花园街道、双港街道的双水桥社区和锦绣社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中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或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线上申请受理方式及流程



  浙江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

  登陆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注册或登入个人账号,搜索栏输入“公租房”,选择“公租房申请”或“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或“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在线办理(注:根据办理提示完成操作),提交完成。

  “浙里办”手机APP自助申请

  下载“浙里办”手机APP注册或登入个人账号-搜索栏输入“公租房”,选择“公租房申请”或“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或“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在线办理(注:根据办理提示完成操作),提交完成。

  申请人也可凭身份证(含家庭成员)前往市住房中心(东河沿30号)公租房大厅申请公租房保障,工作人员按照线上申请流程指导办理。

  申请条件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主申请人具有衢州市区城镇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2.收入条件: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9630元(含)。

  3.财产条件:

  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之一: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8.4万元;

  (2)家庭成员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投 资(含出资认缴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2万元(含),机动车辆价格以车辆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同一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车辆变更转移的,按家庭首 次购买该车价格计算。

  自申请(年审)当月前12个月内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拥有车辆,拥有生活用机动车辆的准入条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自申请(年审)当月前12个月内办理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有企业(公司)投 资或个体工商户,有企业投 资或个体工商户的准入条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4.住房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衢州市区以下范围内无住房,且在申请当月前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未租住政府提供的住房或租赁补贴。

  “以下范围”是指:东至石安线;南至320国道-常山港-物流大道延伸段-46省道-廿里镇区北侧-衢化西路-S315省道-衢化路-衢化生活区南侧-S315省道(由西向东);西至石华线;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衢江(由西向东)。该范围如有调整,按照政府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5.学历条件:主申请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6.就业条件: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市区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主申请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2.收入条件: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9630元(含);

  3.财产条件:

  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之一: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8.4万元。

  (2)家庭成员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投 资(含出资认缴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2万元(含),机动车辆价格以车辆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同一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车辆变更转移的,按家庭首 次购买该车价格计算。

  自申请(年审)当月前12个月内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拥有车辆,拥有生活用机动车辆的准入条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自申请(年审)当月前12个月内办理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有企业(公司)投 资或个体工商户,有企业投 资或个体工商户的准入条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4.住房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衢州市区以下范围内无住房,且在申请当月前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未租住政府提供的住房或租赁补贴,“以下范围”与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条件相同。

  5.就业条件: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保障方式及标准

  新就业无房职工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

  1、保障面积标准

  按人均18平方米保障面积标准,3人(含)以下家庭保障面积按54平方米标准保障,4人及以上家庭按家庭成员人数×18平方米标准保障。

  2、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保障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6元。

  3、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按公租房三档家庭标准执行。

  市本级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须知

  受理范围及对象

  府山街道、荷花街道、信安街道、白云街道、衢化街道、花园街道、双港街道的双水桥社区和锦绣社区范围内符合申请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城镇最 低生活保障家庭、最 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线上申请受理方式及流程

  浙江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

  登陆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注册或登入个人账号,搜索栏输入“公租房”,选择“公租房申请”或“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或“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在线办理(注:根据办理提示完成操作),提交完成。

  “浙里办”手机APP自助申请

  下载“浙里办”手机APP注册或登入个人账号-搜索栏输入“公租房”,选择“公租房申请”或“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或“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在线办理(注:根据办理提示完成操作),提交完成。

  线上申请有困难的群众,可凭身份证(含家庭成员)前往就近社区或市住房中心(东河沿30号)公租房大厅申请公租房保障,工作人员按照线上申请流程指导办理。

  申请条件

  (一)城镇最 低生活保障家庭、最 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主申请人具有衢州市区城镇户籍;申请家庭在衢州市域范围内无住房,且在申请当月前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主申请人具有衢州市区城镇户籍。

  (1)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同一户籍的父母;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户口迁出的服兵役、在校本科生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未婚且年龄在30周岁(不含)以下的户籍和工作均在市域范围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2)以下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户籍或工作不在市域范围内的子女;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3)因无房而不能单独立户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单独 家庭提出申请:已婚(含离异、丧偶)子女;年满30周岁(含)以上的;年满22周岁(含)以上且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

  2.收入条件: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9630元(含)。

  3.住房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衢州市域范围内无住房,且在申请当月前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财产条件: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之一: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8.4万元;

  (2)家庭成员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投 资(含出资认缴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2万元(含),机动车辆价格以车辆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同一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车辆变更转移的,按家庭首 次购买该车价格计算。

  自申请(年审)当月前12个月内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拥有车辆,拥有生活用机动车辆的准入条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自申请(年审)当月前12个月内办理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有企业(公司)投 资或个体工商户,有企业投 资或个体工商户的准入条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保障对象档次

  根据申请家庭收入情况不同共分为三档:

  1、一档家庭

  省民政大救助信息系统认定在册的城镇最 低生活保障家庭、最 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6380元(含)的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9778元(含)的孤寡老人、一 级至四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军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家庭中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其他特殊情况住房困难家庭。

  2、二档家庭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9778元(含)(除一档家庭外)的住房困难家庭。

  3、三档家庭

  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29778元且低于49630元(含)的住房困难家庭。

  保障形式及适用对象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适用对象:一档家庭、二档家庭可选择实物配租或者住房租赁补贴,三档家庭中有70周岁(含)以上老人、一 级至四级残疾人、军属(含退伍军人)、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可选择实物配租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对三档其他家庭全部给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保障面积标准:按人均18平方米保障面积标准,3人(含)以下家庭保障面积按54平方米标准保障,4人及以上家庭按家庭成员人数×18平方米标准保障。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1、一档家庭

  保障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补贴 15.2元;

  2、二档家庭

  保障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1.4元;

  3、三档家庭

  保障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6元。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采用虚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状况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

  3.累计6个月(含)以上拖欠租金的;

  4.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擅自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或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8.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9.严重扰乱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秩序,影响他人居住,经多次责令后仍拒不改正的;

  10.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及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处理情况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采用虚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状况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经查实,属转租、出借、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含)以上拖欠租金的,经多次催缴仍未履行并进入司法追缴程序的;

  4.不符合保障条件,在约定的退房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仍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

  咨询电话:0570-3890113、 3086028、3891115

  监督举报电话:0570-3025980、3053692

  来源:市住建局、衢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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