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工业园区一商住地块规划公示!用地面积超2万方

  常山工业园区B-05-03号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公示稿)
  (常山)资规条字[2020]029A号

  常山工业园区B-05-03号地块(一期)国有土地根据《常山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及县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并按照建设部建规(2002)270号文件要求,该地块必须按以下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建设:

  一、用地情况

  1、土地面积:规划总用地面积22318㎡(约33.5亩)。

  2、用地位置:常山县工业园区。

  3、用地范围:出让地块东至零号路、西临规划道路、北至规划道路、南至规划道路(常山工业园区B-05-03号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土地使用性质:

  商住用地(B/R)

  三、土地使用强度

  1、建筑容积率:1.0<容积率≤1.6

  2、建筑密度:建筑密度≤30%

  3、绿地率:≥30%

  四、建筑设计要求

  1、建筑规模:22318㎡<计容总建筑总面积≤35709㎡,其中6000㎡≤商业面积≤8000㎡,配套设施设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社区卫生服务站≥150㎡。

  2、建筑限高:≤36m。

  建筑高度按照2018年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计算统计。

  3、建筑层高:满足建筑使用功能并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4、建筑形式、风格及色彩:建筑形式、风格应与地块周边环境相协调,外墙装饰材料、色彩必须经县资规局认可后方可施工。

  5、夜景设计:本地块必须提供整个地块建筑的夜景效果,且必须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6、体育设施:根据《浙发改社会[2016]648号文件》,本地块须配置室外用地面积人均不少于0.3平方米或室内建筑面积人均不少于0.1平方米体育设施。

  7、建筑小品造型:雕塑、小区门牌等建筑小品须美观实用,与居住环境相协调。

  五、城市设计要求

  1、地上、地下建筑界限:不得突破地块出让规划用地红线图中的建筑控制线,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建筑物后退控制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包括阳台、雨蓬、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留出的空地主要供绿化及敷设工程管线之用,不得建造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后退地块界线≥8.0米(详见建筑退让控制线)。

  2、围墙界限:本地块北侧沿规划道路不得设置围墙,其余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设置,围墙形式、位置须在修规中明确标注,须采用通透式围墙。

  3、建筑间距:应满足国家有关采光、通风、消防、卫生、防灾、工程管线埋设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4、交通出入口设置:除地块东侧外,其余均可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5、停车泊位:机动车停车泊位数量按照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配设。

  6、其他:在施工图设计中,应结合建筑空调、采暖、广告牌等需要,预留室外广告牌、空调设备外机及管线位置。

  六、建筑面积计算、竣工验收规划核实办法

  1、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时的建筑面积按照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 1152-2018)从严计算统计。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建设单位应提供房屋预测绘报告和符合本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计算报告。

  七、配套要求

  1、1、土地受让方必须按照规划设计条件,承担本项目用地范围及必然延续、连结部位的配套建设,建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并申请办理相关权证。

  2、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常价【1998】15号、常财综【2000】202号、常价【2000】65号、浙财综【2012】4号、常财综【2019】226号文件的要求收取。

  3、配套内容:规划红线内道路、绿化、围墙、大门、给排水、供电、综合管线、环卫设施、照明设施、安防系统等。

  4、在道路交叉口必须设置减速让行标志、标线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交叉口的通行安全。

  八、其他要求

  1、出让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等相关权属及杆线迁移等必须在地块出让前处理到位。

  2、地块内涉及海绵城市建设、人防设施、绿色建筑与节能等要求,严格按照建设管理现行标准执行,具体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3、物业、消防、环保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执行。

  4、本项目建设期限为自土地交付之日起30个月,逾期未完成建设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或由于其它非受让人过失致使土地受让方延期完成开发建设任务的,经县资规局、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方可延迟。

  5、本地块可以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建筑为地下车库、设备用房、储藏室等附属配套功能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作为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其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具体功能和面积在规划、建筑方案中确定。若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高于室外地坪1.50米以上的按照地上建筑的计容规则计算容积率。符合房产登记的可以办理相关权证。

  6、本规划设计条件未尽事宜应按国家、省、市等有关规范、规定要求执行。

  九、附则

  1、本地块竞拍后,业主和委托的设计单位需到我局进行设计交底,以利于更好地编制规划方案设计。

  2、本规划设计条件是县资规局审查设计方案(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的依据。

  3、本规划设计条件含附图一份(常山工业园区B-05-03号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用地红线图),图文具备方为有效文件。

  4、本规划设计条件有效期一年,地块逾期未出让本条件无效。

  5、本规划设计条件中经济技术指标与附图有出入的,以本规划设计条件的指标为准。

  6、未特别说明之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7、本规划设计条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常山工业园区B-05-03号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用地红线图。



  来源: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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