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符合条件吗?2020年衢州市本级公租房申请通告来啦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看过来。

  9月17日,衢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发布《关于2020年度市本级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及扩面相关事项的通告》和《关于2020年度市本级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及扩面相关事项的通告》。

  《通告》对市本级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申请方式、保障方式等进行了明确。

  一起来看

  关于2020年度市本级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及扩面相关事项的通告

  一、受理范围及对象

  府山街道、荷花街道、信安街道、白云街道、衢化街道、花园街道、双港街道的双水桥社区和锦绣社区范围内符合申请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三、线上申请受理方式及流程

  1、浙江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登陆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注册或登入个人账号→搜索栏输入“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选择衢州市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在线办理(注:根据办理提示完成操作)→提交→完成。

  2、“浙里办”手机APP自助申请:下载“浙里办”手机APP→注册或登入个人账号→搜索栏输入“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选择衢州市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在线办理(注:根据办理提示完成操作)→提交→完成。

  3、申请人也可凭身份证(含家庭成员)、户口簿前往上述街道所属的就近社区申请公租房,社区工作人员按照线上申请流程办理。

  四、申请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具有衢州市区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

  2、住房条件: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

  3、经济条件: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47407元(含)以下。

  (二)下列人员可单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已婚(含离异、丧偶)子女、年满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且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和年满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因无房而不能单独立户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经济准入条件,不予保障:

  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购置价在5万元(含)以下的营运车辆除外),自申请(年审)公告之日止之前1年内办理机动车辆的过户(注销),仍认定为有汽车。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中的出资额在20万元(含)以上。自申请(年审)公告之日止之前1年内办理的过户(注销),仍认定为有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

  六、公示配租

  1、公示:经联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衢州市住房保障网进行公示,同时在户籍所在街道社区公示,公示期限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发放审核结果告知单,并说明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公示结束无异议的通过EMS邮寄审核结果告知单。对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向衢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按相关流程再审核再公示。

  2、配租:经申请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并对其中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摇号选房配租(注:对其中已有私房或已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申请家庭,实行住房租赁差额补贴)。如配租房源不足,则按申请时间进行轮候登记,轮候期间给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七、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分档

  根据申请家庭收入情况不同共分为三档:

  一档家庭:持特困证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3860元(含)的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8444元(含)的孤寡老人、一级至四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军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家庭中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其他特殊情况等住房困难家庭。

  二档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8444元(含)(除一档家庭外)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档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28444元且低于47407元(含)的住房困难家庭。

  八、保障形式及适用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形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一档、二档家庭可选择实物配租或者住房租赁补贴,三档家庭中有70周岁(含)以上老人、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军属(含退伍军人)、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家庭可选择实物配租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对三档其他家庭全部给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档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5.2元;

  二档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1.4元;

  三档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6元。

  九、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用虚报或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状况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三)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让、转租、出借、私自交换、变相买卖房屋使用权或者用于违法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的;

  (四) 无正当理由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五)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乱搭乱建影响房屋外观(立面),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七)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坍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八)安装防盗窗凸出外墙及阳台垂直投影范围的;

  (九)不服从小区物业公司管理,故意污染、破坏公共生活环境,严重影响邻里生活、经劝阻无效的;

  (十)违约造成损失且不主动赔偿,扣除房屋押金中有关费用后,不按时补足押金的;

  (十一)不配合公租房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无故阻挠,导致不能正常维修而致使相邻住户不能正常使用的;

  (十二)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在信用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5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有第(三)、(四)项行为的,取消其3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十、其他相关规定

  1、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维持首 次公示结果。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曾有住房(曾有住房包括已转让、拆迁房或领取过拆迁货币补偿款的),或10年以内将自有房产转让、析产、赠与给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仍要计入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接受市纪委派驻市住建局纪检组的监督。

  咨询电话:3891115、 3890550

  监督举报电话:3025980、3890601、3023495

  关于2020年度市本级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及扩面相关事项的通告

  一、受理范围及对象

  组织机构或工商注册地在府山街道、荷花街道、信安街道、白云街道、衢化街道、花园街道、双港街道的双水桥社区和锦绣社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中有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的新就业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

  二、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三、线上申请受理方式及流程

  1、浙江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登陆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注册或登入个人账号→搜索栏输入“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选择衢州市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在线办理(根据办理提示完成操作)→提交→完成。

  2、“浙里办”手机APP自助申请:下载“浙里办”手机APP→注册或登入个人账号→搜索栏输入“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选择衢州市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在线办理(根据办理提示完成操作)→提交→完成。

  3、申请单位(人)凭身份证(含父母等家庭成员)、户口簿(浙江省居住证)前往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无差别窗口办理公租房申请。

  四、申请条件

  (一)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3、本人及其父母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4、已与申请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在申请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市区累计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或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已与申请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7407元以下);

  4、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5、非市区户籍但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

  五、公示等规定

  经联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在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衢州市住房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发放审核结果告知单,并说明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公示结束无异议的通过EMS邮寄审核结果告知单。对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向衢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按相关流程再审核再公示。

  六、保障方式及标准

  新就业人员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保障方式;

  外来务工人员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

  (一)保障面积标准:3人以下(含3人)家庭54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按家庭实际成员人数×18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每月每平方米7.6元发放。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中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家庭三档标准执行。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用虚报或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状况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三)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让、转租、出借、私自交换、变相买卖房屋使用权或者用于违法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五)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乱搭乱建影响房屋外观(立面),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七)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坍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八)安装防盗窗凸出外墙及阳台垂直投影范围的;

  (九)不服从小区物业公司管理,故意污染、破坏公共生活环境,严重影响邻里生活、经劝阻无效的;

  (十)违约造成损失且不主动赔偿,扣除房屋押金中有关费用后,不按时补足押金的;

  (十一)不配合公租房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无故阻挠,导致不能正常维修而致使相邻住户不能正常使用的;

  (十二)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在信用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5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有第(三)、(四)项行为的,取消其3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八、其他相关规定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家庭,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维持首 次公示结果。

  九、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接受市纪委派驻市住建局纪检组的监督。

  咨询电话:3891115、 3890550

  监督举报电话:3025980、3890601、3023495

  来源:衢州广电全媒体新闻中心、衢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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