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住房公积金又有两大变动了!贷款数额不超过缴存余额的10倍

  12月18日,金华市住房公积金发布《金市金【2017】68号》文件,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存贷挂钩倍数的通知。通知如下:

  金华市中心各处室,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的公平性和义务与权利的对等性原则,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浙建〔2014〕10号)和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公积金贷款存贷挂钩制度的批复》(金管委〔2015〕8号)的规定,决定调整公积金贷款存贷挂钩倍数,具体如下:

  一、在规定的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限额以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不超过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及配偶各自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0倍,按各自账户余额计算可贷额;

  二、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缴存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可贷额;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公积金贷款申请受理时间为准。





  上浮新建全装修成品住宅公积金贷款额度

  18日当日,市住房公积金还发布了《金市金〔2017〕69号》文件,关于上浮新建全装修成品住宅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17〕93号)有关规定,对于2020年9月30日前(以贷款申请受理时间为准)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全装修成品住宅的,在规定的可贷比例和规定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以内,可以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20%,并按成品住宅总价款确定贷款额度。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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