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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13011地块竞得人在该地块内建设的商业用房部分自持比例不得低于45%,其余可分割销售。
(二)C13012地块竞得人均须按以下要求实施项目建设:
1.竞得人在该地块内建设的商业用房部分自持比例不得低于45%,其余可分割销售,由苏通科技产业园综合管理办公室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房产局负责监督。
2.竞得人需在苏通科技产业园注册设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从事该地块的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