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浙江发布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的指导意见

  近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通过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主更新试点工作,引导群众从“要我改” 到“我要改”,营造业主主动参与、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浓厚氛围,探索建立科学、简便、有效的管理流程与服务机制。

  《指导意见》指出,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主更新试点的对象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2号)中明确的拆改结合型住宅小区,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

  在综合考虑各地群众意愿、工作基础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主更新试点项目,由县(市、区)政府申报,经设区市政府审核把关,省建设厅组织复核后,经省政府同意并公布试点名单。

  试点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应制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主更新试点相关政策和条件,也可由设区市政府统筹制定相关政策和条件,鼓励各地结合地方实际开展多种形式和不同规模的自主更新项目。

  今天上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新闻通气会。

  那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主更新该如何组织实施呢?

  1、提出项目申请:

  业主自主更新意愿集中的住宅小区,可以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成立业主自主更新委员会或授权业主委员会作为住宅小区自主更新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以下简称自主更新实施主体)。

  自主更新实施主体应就自主更新内容及方式广泛征求业主意见,持有关书面材料向所在街道(乡镇)提交申请。经县(市、区)政府审核通过后,纳入当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主更新计划。

  2、制定更新方案:

  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主更新计划后,自主更新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更新方案,更新方案应当包含组织方案(明确项目建设代理方案和代理人)、资金筹措、产权处置、项目设计等内容,并符合政府规定的自主更新试点相关政策和条件。更新方案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后,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由业主共同做出决定。

  3、组织审查审批:

  自主更新实施主体应持更新方案业主决议等相关材料向县(市、区)政府提交审查申请。县(市区)政府按照因地制宜、“一事一议”的原则,明确试点项目审查审批流程。

  县(市、区)政府可授权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园林绿化、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各相关部门需要办理许可审批的,可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使用浙江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3.0受理、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各地应积极探索,结合自主更新要求优化流程,简化审批路径。

  4、开展施工建设:

  项目建设代理人持联合审查意见和图审合格的施工图纸(通过共享施工图联审系统图纸)等材料向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程序。

  5、组织联合验收:

  施工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代理人按相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五方主体验收。县(市、区)政府可授权建设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园林绿化、人防、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开展联合验收。自主更新实施主体应加强施工过程监督并参与联合验收。联合验收通过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业主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

  《指导意见》中还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主更新项目因改善居住条件需要,根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自主更新政策与条件,可适当增加居住建筑面积、增配公共服务设施,涉及相应详细规划调整的应依法调整。

  那么建设资金又从哪里来呢?

  居民住宅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产权人按照原建筑面积比例承担。按各地自主更新政策增加的住宅面积(不包括原有住宅按套扩面面积)、服务设施面积,可通过移交政府作为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用于冲抵建设成本。

  因开展住宅小区自主更新,业主及其配偶可以申请使用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主更新项目可免收(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费,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在已经开展自主更新的杭州浙工新村,项目建设稳步推进,明年就能竣工交付。该小区建于上世纪80年代,2023年5月,小区成立了居民自主更新委员会,向政府提交自主改造申请。在近100%居民同意的前提下,政府将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审议,实施项目改造。经过签约、立项、可研批复等程序,小区改造项目于11月28日正式开工,居民需要自掏5亿元作为出资,出资比例超过80%。

  业内人士认为,“自主更新”的模式既有利于消除城市老旧建筑的安全隐患,提高群众宜居水平和幸福感,又能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有望拉动建筑业等行业新一轮的投资和消费。

  据介绍,《指导意见》于今年5月1日正式试行,浙江将推动试点扩面,加快形成一批多种类型的自主更新模式案例,为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探索提供浙江经验。

来源:嘉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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