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通用!《嘉兴市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稿公示!
2024年4月1日,《嘉兴市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稿于住建局官网公示。
嘉兴市房票具有以下特点:
1、房票是房票发放单位出具给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的「实名制」购房结算凭证;
2、房票可在嘉兴市通用,可购房源原则上为全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凭房票结算且已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房;
3、房票票面金额可以直接抵扣相应购房款,有效期为24个月;
4、未使用房票的,可以在有效期满后申请兑换货币,也就是24个月之后;
5、使用票面金额未达85%,剩余金额可在有效期后兑换货币;达85%(含)以上的,可直接申请兑换货币。
6、凭房票购房的,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房票购房奖励政策,其中跨县(市、区)使用房票购房奖励额度不得超过房票使用金额的5%。
以下为文件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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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推进城市更新,进一步丰富征迁补偿方式,满足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嘉兴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嘉政发〔2022〕16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22〕28号)、《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嘉政发〔20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票性质
1.房票是房票发放单位出具给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的购房结算凭证。
2.房票实行实名制,由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监制。
3.房票票面金额,市区为被征迁房屋货币补偿的总额,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4.使用房票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
二、房票使用
(一)适用范围
嘉兴市范围内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协议搬迁项目,可适用本意见。
(二)有效期限
房票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自开具之日起计算。
(三)使用规则
1.房票票面金额可直接抵扣相应购房款。使用金额达85%(含)以上的,剩余部分可申请兑换货币;使用金额未达85%的,剩余部分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兑换货币。所有权人未使用房票购房的,可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兑换货币。房票发放单位应在收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兑付。
2.各县(市、区)出具的房票可在嘉兴市通用,可购房源原则上为全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凭房票结算且已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房。房源经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楼盘不得纳入可购房源库。
3.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意见尽快制定或完善房票政策及实施细则,实现全市房票通用。凭房票购房的,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房票购房奖励政策,其中跨县(市、区)使用房票购房奖励额度不得超过房票使用金额的5%。
三、房票管理
1.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建立全市房票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房票出具、变更、结算、兑付等业务。
2.房票结算资金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票办理业务数据应当对接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与房屋交易数据实现互通共享。
3.所有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财产损失等后果的,相关责任由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4.严禁所有权人与他人非法合谋套现房票,严禁伪造、变造、骗取房票,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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