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区出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本报讯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民政部门和房管部门联合审核并公示;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以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各项政策支持也将进一步加大……昨天,记者从市规划与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了解到,修订后的《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出台。
2004年市区启动了经济适用房建设,至2007年市区共有3413户家庭申购经济适用房,经审核公示有3037户家庭符合购买条件。“与原来仅由房管部门负责申请办理不同,市区经济适用房申请将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民政部门和房管部门联合审核并公示。”市房地产管理处有关人员告诉记者。
按照新的管理办法,申请人需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济适用房保障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房管部门负责审核住房情况,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市房地产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各部门各司其职,将使经济适用房的申请程序更为科学和透明,并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据了解,由于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需求日益增长,目前市本级公积金个贷需求已超过当年归集,如2007年市本级全年公积金贷款需求为7.86亿元,因可贷资金不足,当年发放贷款5.55亿元,另有2.31亿元贷款申请需轮候到2008年发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说:“目前从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到放贷一般需要轮候3个月左右。”
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意味着经济适用房尤其是现房的申购家庭不需轮候3个月左右时间,可以提前使用公积金贷款。
“政府对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支持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市房地产管理处这名负责人说,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并以划拨方式供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由原来的减免50%改为全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他补充说,除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外,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和商品房一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满足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
■记者 徐行翔 通讯员 陈卫琴
实习生 柯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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