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居民家中失窃 业主失察还是物业失职

  本报讯 “从5月份家中被偷到现在半年多了,小区物业一直没有给我满意的答复,我正准备通过法律渠道解决此事。”昨天,家住市区越秀花园的邱先生对记者表示,自己家中被偷,缘于物业未事先防范和及时发现小偷。

  据邱先生介绍,今年5月6日他家遭窃,清点后发现共损失财物2.8万元。警方勘查发现小偷是从他家楼房南侧的落水管攀爬入室,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在凌晨3时许的确有人翻墙出去。

  邱先生说,当时他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但越秀花园物业部给予的答复是等3个月后公安机关破案后再协商此事。今年8月,公安机关并没有破案,邱先生于是找到物业方要求赔偿。

  记者在邱先生给物业公司的投诉书中看到了如下文字:贵公司既未事先防范和发现,事后也未能抓住小偷,为此必须承担此次失窃给我造成的损失。考虑到事发后贵公司高经理屡次上门慰问的热情和诚恳的态度以及我对贵公司保安措施过于信任而未将窗户关闭的事实,我愿意承担一部分损失,故要求贵公司赔偿我2万元。

  对此怡城物业的答复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内保安人员除门卫和监控外,24小时不间断巡逻,凡发生偷盗事件,物业公司对所失窃及损坏物品作出赔偿,但需公安机关核准。答复同时写明,物业管理免责范围有:业主未做好防盗工作,如门未锁、自行车和机动车未停进车库;现金、有价证券和金银首饰等无法确认物。最后怡城物业的处理意见是,依据合同内容,邱先生在失窃前未做好防盗工作,是导致失窃的主要原因,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事件责任,属免责范围。

  记者昨天看到,邱先生家现已装好防盗窗。他向记者透露说,2001年他入住时曾准备安装防盗窗,但被物业制止。而越秀花园物业部高经理对此表示并不知情,他说他接手越秀花园物业管理后没有反对过业主安装防盗窗。而对于监控录像中发现的翻墙者,高经理称,是小区保安在监控8幢住宅时发现并前去盘问时翻墙跑掉的,与邱先生的14幢有不少的距离。

  采访结束时,邱先生称正准备起诉物业公司。高经理表示,支持邱先生按照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业主家中被偷,物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欢迎读者拨打82533211或登录本报论坛参与讨论。

来源:嘉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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