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2-8
嘉公积金〔2007〕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切实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71号)等文件精神,对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存比例
各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6%,但最高不得超过12%。根据嘉金委办〔2005〕9号文规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统一执行12%,企业单位可在9?12%范围内自行选择确定,新建缴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允许其按不低于6%的缴存比例建缴。省、部属在禾单位也按该规定执行。
不实行住房补贴的单位,以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单位在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时,应上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提供房改部门对单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核实情况证明。
二、关于缴存工资基数
各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口径确定,最高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现为6000元);其中有条件的单位在全员建缴的前提下,经管理中心核准,可适当放宽至5倍(现为10000元)。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原则上不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确有困难的单位,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核准,可按市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市级国资营运公司按嘉政发〔2006〕52号文执行。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和缓缴审批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应按规定向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其中下述三种情况,单位在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时应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书面决议以及单位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劳动工资年报:(一)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困难单位,原缴存比例拟降低至8%及以下的;(二)新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困难单位,缴存比例拟在8%及以下的;(三)经营亏损、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50%,拟申请缓缴的。否则,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缓缴的单位,缓缴期满后应按规定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单位职工 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比例调整或缓缴申请手续的正常办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四、关于补缴
(一)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缓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同时,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或变更登记手续。
(二)合理确定补缴住房公积金数额。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或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从单位办理缴存登记之月起按规定为职工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该单位职工工资水平。
五、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
单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一届五次会议审议确定的规定办理。具体为:(一)申请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做到按时、足额缴存;(二)单位为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0%,缴存工资基数参照一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确定,原则上每年以补缴方式缴存一次;(三)补充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不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归职工个人所有,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四)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应当在税后利润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五)单位申请为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在提供申请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经企业重大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的文件,国家、省部属在禾单位还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不实行;(七)单位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申请,由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关于提取使用
(一)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原则上在购建或大修住房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性办理提取手续。如还需提取直系亲属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一并办理提取手续。如分别办理的,须在本人办理提取后,凭本人办理提取时使用的经管理中心签章过的购房合同办理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夫妻双方及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与公积金贷款额之差。
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优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在未还清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公积金组合贷款)前,不能优先偿还其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适当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包括6级及以上伤残),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办理提取时须提供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非本市县(市、区)城镇户籍的进城或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办理提取时须提供原籍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指职工本人、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
办理提取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租赁国家公有住房的,提供与公有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凭证;
(2)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的,提供与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凭证;
(3)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供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租完税凭证;
(4)以房屋承租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办理提取时须提供当地民政、总工会或残联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及上述住房消费支付凭证。
5、因失业、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办理提取时须提供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及上述住房消费支付凭证。
符合上述1、2条提取条件的提取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上述3、4、5条提取条件的提取额为不超出当期实际发生的住房消费支出,首次办理提取时,只限于2007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住房消费支出。其中用于房租支出的可半年提取一次,用于物业专项维修、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支出的一年提取一次。管理中心在受理职工办理上述放宽条件提取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方便职工办理帐户转移。在市区范围内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经管理中心核实,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帐户转移手续。职工调离本市区去异地工作的,在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后,职工持调入地管理中心出具的新帐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帐的申请,到管理中心办理帐户转移手续。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予以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原帐户封存后委托管理中心代管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帐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帐方式,不能转帐的,也可以采取电汇或者信汇的方式。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中心可将职工帐户暂时封存;其中调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允许其办理提取。职工调入本市区的,在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后,职工持新帐户证明到调出地管理中心办理帐户转移手续。
七、关于贷款额度
(一)按照个贷政策规定计算的可贷款额,加上借款人提取本人和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出房屋总价。如果超出的,须降低可贷额度或减少提取金额。
(二)两代人共同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按照两代人各自的具体条件分别计算各自的可贷额度,然后将两代人各自的可贷额度相加且在规定的贷款额度上限及房屋总价贷款成数范围内确定总的可贷额度。
看房时间:时间待定 |
出发时间:时间待定(请提前十分钟到达集合地)
看房团楼盘:中海·明德里 鸿翔百盛·东望金邸 融创建华嘉潮府
集合地点:嘉兴市迎宾路(嘉兴日报社东门)
报名热线:05738288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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