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密度调整管理暂行规定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对市区(包括南湖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确需调整建筑密度的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调整申请

  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取得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包括工业用地),其建筑密度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并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密度的申请(应说明调整的理由和方案),申请要求不能突破《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于建筑密度指标的上、下限规定。

  二、受理审批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视情分别办理审批:

  (一)建设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重要敏感地块(中心商业区、城市重要节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及调整幅度相对原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密度超过20%以上(含20%)的项目,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市规划委员会或市长办公会议(规划专题)审定;

  (二)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三)重大项目的建筑密度调整,上报审定或批准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或评审;

  (四)规划设计条件未核定建筑用途比例的,在审定建筑密度调整方案时应明确商业、住宅、办公等各类建筑用途比例。

  三、调整实施

  (一)建筑密度调整方案获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建筑密度调整方案及因建筑密度调整的土地出让价格变化情况通过原招拍挂渠道公示,并特别告知曾参加过该地块竞拍的对象。

  1.建筑密度调整方案若引起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用途比例与原受让时的规划条件发生变化的,由土地评估机构根据调整方案重新评估土地价格。
凡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公示的土地出让价格为原受让价格与应补交土地出让金之和;凡不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公示价格为原受让价格。

  2.原土地出让时未核定建筑用途比例或建筑密度调整未引起建筑用途比例调整的,公示价格为原受让价格。

  (二)公示后,其他单位和个人愿意以高于公示价格受让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应通知意向受让人参加竞买,并依照招拍挂出让方式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若其他单位和个人受让土地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市国土资源局与新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受让人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在新受让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后退回。
公示后无其他单位和个人愿意受让土地或通过竞买后仍由原受让人受让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原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调整建筑密度指标及土地出让金等。

  (三)评估、公示及招拍挂出让引起的成本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规划与建设局 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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