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部署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市规划与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等四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和省建设厅等四厅委有关文件精神,建立规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市规划与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四部门于10月17日发出通知,就在全市范围开展为期一年的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通知》提出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和对象:存在严重问题、群众投诉较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项目、中介企业的经营行为、价格行为、广告发布行为和经纪行为。
  《通知》明确了此次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要重点检查查处九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或以认购(定金、预付款、预约款)等形式收取费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上墙明示,未按规定时间开始预售、擅自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等商品房预售中违法违规行为;(2)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借售、囤积房源以及纵容工作人员或雇佣他人炒作房价等恶意炒作行为;(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广告中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的销售信息内容虚假等广告违法违规行为;在房屋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等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的行为及商品房违规交付和商品房质量低劣的问题;(4)未按有关规定与购房人签订规范的预(销)售合同,订立合同前未向购房人明示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含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房屋买卖合同格式条款以及合同欺诈、利用合同手段或形式,侵占、损害国有资产,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5)未经登记注册及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聘用无证人员从业,超越核准的经纪范围,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性质费用,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6)违规收费,销售商品房未实行明码标价,经济适用住房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违法违规行为;(7)查处违规展销活动和违法违规参展企业和参展项目;(8)其他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违背的违法经营行为;(9)未按要求接入房地产网上管理系统。
  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成立了嘉兴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并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及“方案制定、宣传动员”、“自查自纠及组织检(抽)查”、“总结”、“推进制度建设”等四个阶段的专项整治步骤。整个专项整治工作至明年9月结束。

  (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来源:嘉兴房地产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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