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首例消费投诉“故意拖延”案

房产公司为何这般对待消费者? 
 

 

  ■漫画 舒 适

  N金建德
  “这家房产公司无视消法,如此对待消费者的态度真是少见”。8月30日,桐乡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商品房买卖中的赔偿要求。

  2004年5月,有消费者向该房产公司购买了某花园式小区的商品住宅房,分别与该公司签了《汽车车位补充协议》。以每个8万元的价格订购了3个地下汽车库车位。但是在交房后,他们发现,自己的车子停进车位后,只要相邻的车主汽车也停放在那里的话,连车门都几乎无法打开,人进出车非常困难。张女士他们3人找到房产公司进行交涉,要求提供符合停车条件的车位。但是房产公司工作人员说,关于该小区的汽车车位大小问题,他们专门和中国美院进行了联系。中国美院的专家认为这样的车位大小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对于这样的解释,张女士他们百思不得其解,自己的汽车谈不上豪华,如果是标准车位的话,不可能会宽度不够而不能停车。在双方商量无果的情况下,一份投诉材料送到了消协。消协工作人员到了现场察看,并与该房产公司取得联系,要求他们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帮助解决这一困难,然而结果却令人失望,直到现在还没有解决。

  桐乡市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案后,将处理这起消费争议的函件直接送达房地产公司,并提出“请接函之日起五日内将事实情况和意见答复我会”的意见。但出人意料的是,该房产公司在收到函件后5日内并没有给予答复,未提出任何处理意见,也没采取任何处理措施。面对解决投诉的僵持局面,桐乡市消费者协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于8月28日下午将该公司涉嫌故意拖延的行为,向当地工商部门提出,并要求依法处理。8月29日,桐乡工商部门梧桐所受理立案,并很快进入案件调查程序,这是在嘉兴市范围内,工商部门对房产企业违反消法的首例立案查处案件。

  投诉材料铺满一桌

  其实,桐乡市消费者协会收到的关于对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诉不止这一例,“从事工商工作这么多年,从来没有看到过哪一家房产公司被消费者投诉的案件有这么多,并且很多投诉理在消费者,而这家房产公司根本不当一回事,不理不睬!”一位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十几年的老同志指着铺了一桌的投诉材料说。

  投诉回放

  自行车位大大缩水

  王先生住在该房产公司开发的花园式小区内。2005年10月30日入住后,一直没有自己的自行车位。王先生在买房时,付了8500元的自行车位费,当时的单价为850元/平方米,车位的面积为10平方米。但是房产公司在房子交付后,就一直让他们这些业主将摩托车、自行车混合停放在一起,没有划定具体车位。住户们找到房产公司交涉,要求房产公司把每家每户的自行车停车位划清楚,后来,房产公司终于将自行车位划了出来。可是王先生一看,这个面积与10平方米相差甚远。带着疑问他自己测量过,发现实际能使用的面积只有3个多平方米。但是房产公司认为,自行车位实际面积就是这么大,其余将近6个平方米的面积全部为公摊面积。

  对于房产公司的答复,王先生当然极不满意,总觉得受了欺骗,他认为,公摊面积到底如何计算,房产公司应有个合理的说法,另外,在销售时应该详细告知消费者,房产公司应该有个公示或说明。之后,王先生还发现,在他们的自行车车位的旁边,本来是没有储藏室的,但是现在房产公司已经在那里砌起了几间储藏室,在公开对外出售,售价为1200元/平方米。此举更引起了住户们的强烈不满,他们认为两者之间肯定存在关联性。

  点评:自行车位有公摊面积本属正常事,房产公司在公摊面积上做手脚也时有耳闻。但该房产公司的公摊面积是否太多了一点,市消协认为,这家房产公司应该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说法。既然消费者是以85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10平方米的车位,房产商就应该按双方这一协定提供车位,特别要将如何计算和提供车位的事实告知消费者。如果里面存在“缩水”的话,是对消费者的欺诈,将承担《消法》所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

  公摊面积增加了29%

  同样是公摊面积,叶先生也为此伤透了脑筋。叶先生于2005年11月4日购买了该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子。当时他的购房合同上面清楚地写着总面积为142.96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123.07平方米,公摊面积为19.89平方米。但是去年房子正式交付后,他的房子总面积增加到144.66平方米,虽然合同总面积与交付总面积相互间有差距,但并不是很大,只增加了1.7个平方米,多付点钱叶先生经济上也可以承担,但实际套内面积却跟合同上的不一样,并且差距很大,一下子变成了118.99平方米,也就是说公摊面积由原合同约定的19.89平方米增加到了25.67平方米。叶先生找到房产公司,房产公司的有关人员对他说,房子总面积的变化幅度完全在合同所说的3%以内,因为,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选择的方式是“建筑面积”,换句话说,只要建筑面积误差绝对值不超过3%,套内面积变化再大,再缩水,房产公司都不会承担责任。叶先生在签合同时并不清楚他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跳入“陷阱”,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要求房产公司退房。

  点评:从法律角度讲,这家房产公司确实没有违反双方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不同意消费者退房也没有错。但市消协认为,如果仅以建筑面积讲误差,公摊面积却跟原来约定发生很大变化,消费者就会吃很大的亏,所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因为在许多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确实存在着这么一个“陷阱”,作为房产公司,这样做显然也不应该。

  房产证迟迟拿不到手

  桐乡市沈先生则投诉称,他于2003年12月30日购买了该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子。按照合同规定,房子应该在2005年10月31日前交付,而且在交付后的60天内,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房产公司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且双方口头协定到时由房产公司帮助找中介机构办理好房产证、土地证等。对房产公司这样的承诺,沈先生还是比较满意的,沈先生于去年10月31日前,如愿以偿地拿到了房子的钥匙,而且他也根据房产公司的要求,提供了办证所需的资料,还交付了办证费用,但令他想不到的是,左等右盼,直到今年的9月6日还没有拿到房产证。拿不到房产证心里总归不踏实,他多次联系房产公司催办,而房产公司却说:该小区的房产证事宜已全部交给桐乡市某房产中介公司办理,是该中介机构跟消费者之间建立的委托关系,跟他们没有关系,消费者要么耐心等待,要么找中介机构交涉。沈先生大惑不解,他是按照房产公司的要求,将钱交给这个中介机构,现在怎么跟房产公司没有关系了呢,对他来讲,房产公司已经违约,不能将这个违约的责任推给中介机构。现在因为没有拿到房产证,很多计划中的事情不能办,更令他担忧的是,这个房产证不知什么时候才能办好,他不明白,这里面到底存在一些什么问题。

  点评:房产公司一般是不承担办证义务的,透过这起消费者投诉,主要还是存在一个诚信问题。如果房产公司有口头承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房产公司应该履行这个约定,不能出了问题就推御,如果法律关系上是消费者直接委托中介机构办证,那么也是通过房产公司的介入双方才建立的关系,因此房产公司也应积极主动地承担相应的协调义务,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结果。

  地面裂缝也正常?

  陶先生自从买了该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子后,就没有过一天好心情。因为他购买的这套房屋多处出现了质量问题,主卧室围栏油漆脱落,客厅墙体空鼓,地面上也有裂缝,卫生间还发生了渗水。陶先生有一种度日如年的感觉,他多次向房产公司提出退房要求,但是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却轻描淡写地说,这些都是房屋中很难避免的事,只要修修就可以了,并不属于房屋中真正的质量问题。所以对陶先生提出退房要求根本不予理睬。陶先生要求房产公司对这套房屋的安全性及是否存在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检验并提供检测报告,房产公司也不愿这样做,这使陶先生更加不安。陶先生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消协多次主持调解,但因双方意向差距很大一直没有结果。不过,庆幸的是,最新的消息是由于工商部门的积极协调,这起消费投诉终于达到互相谅解,有了进一步协商解决的可能。

  点评:从投诉的情况看,房屋确实存在一个质量问题,房产公司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市消协认为,如果这家房产公司真正对消费者负责的话,应该主动出面请有关的商品房质量检验机构对这套商品房的质量进行一次检测,因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对商品房销售作出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地基下沉、房屋倾斜、墙面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房并赔偿损失”,这套商品房是否属于严重质量问题应该提请检测,如果不属于这种情况,这样也能够使消费者在使用时放心。

来源:南湖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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