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又出“新政”
扩大覆盖面 规范缴存比例 放宽提取条件
N晚报记者 姜鹏飞
昨天下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
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据悉,今年上半年,全市通过新增缴存单位366户,新增缴存职工9082人,但净增人数由于各地不确定因素较多,增加数量仍有限,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容乐观。
下一阶段,我市将重点推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各类上市公司、国有与国有控股企业要限期续建续缴;对其他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可按不低于6%的缴存比例低门槛进入;其中全员建立暂有困难的,可先在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生产骨干范围内建立,以后逐步扩大参建范围。
按照计划,力争到2010年,我市城镇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市形成比较完善的,适合企事业单位特点的职工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在非公企业扩覆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的县(市、区)可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点工作。
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
据悉,根据省、市等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各用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6%,最高不超过12%。不实行住房补贴的用人单位,以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20%。各县(市、区)在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时,可合理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按照规定,各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应以国家统计局相关口径内容为准,最高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其中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全员建缴的前提下,经管理中心核准,可适当放宽至5倍,为平稳过渡,对2005年缴存工资基数已大于5倍的暂予保留;最低不得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核准可按当地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适当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和县(市、区)城镇户籍的进城或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据了解,本次实施意见还就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账户转移、改进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等作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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