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区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代理业务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拓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推动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促进住房消费,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办妥工商登记,具有营业执照;
(二)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度审核合格;
(三)注册资本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
(五)有良好信誉和业绩;
(六)在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法人代码证;
(四)税务登记证;
(五)银行开户证明;
(六)法人身份证;
(七)销售状况表(近三个月);
(八)财务报表(近三个月)。
三、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办理程序:
(一)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需代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情况进行核实。
(二)符合条件的,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中介机构、受托银行三家共同签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见附件二)。
四、贷款办法及操作流程
(一)贷款办法按照《嘉兴市市区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办法》
(嘉政发(1999)10号)执行。
(二)操作流程
1、房屋买卖双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签定《委托书》,同时委托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评估;
2、借款人(买方)按不低于房价(评估价或成交价两者取其低)的30%作为购房首付款,存入房屋买卖双方认可的资金帐户。
3、房屋买卖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由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4、借款人(买方)向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及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房屋买卖合同》及借款人(买方)交纳契税后的完税证明;
(2)30%以上购房首付款凭证;
(3)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户口簿;
(4)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书;
(5)结婚证,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未婚证明;
(6)单位收入证明;
(7)房屋买卖双方同意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双方认可帐户的确认书。
房地产中介机构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咨询及借款人贷款资料的准备、查验工作。
5、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审批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后,与受托银行、借款人(买方)三方签订《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办理保险、公证。
6、房地产中介机构凭借款人(买方)交纳契税后的完税证明、《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协助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7、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交“中心”执管后,受托银行凭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放款通知书》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借款人个人名义划入房屋买卖双方认可的资金帐户,受托银行负责结算资金的划转。
四、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结算管理。对于未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结算或违规操作,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追回资金、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其代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资格。
五、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原则上每年检查一次,当年未通过检查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六、本暂行办法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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