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方式的通知
嘉金管 [2005]45号
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积金提取行为,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提取使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研究决定从2005年11月1日起调整现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达起,对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除外)的支付方式,由原来中心开转帐支票转入职工所在单位,再由职工从单位领取公积金的方式,调整为除职工调离本市由中心直接转帐支付住房公积金外,其他则由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建行南湖支行集中支付。具体操作为:由单位经办人员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向中心提供职工各种申请提取情形的相关资料和提取申请书,经中心归集管理科审核并核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后,出具《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并加盖中心业务专用章和经办人员印章。单位经办人员当日应持中心出具的上述凭证和身份证到市建行南湖支行申请支付,由银行为提取职工开立储蓄存单。其中对已领取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且原单位已破产的,则由职工本人持申请提取的相应资料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经中心归集管理科审核后,提取职工当日应持中心核准出具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及本人身份证,到市建行南湖支行,由银行开立储蓄存单支付给提取职工。
二、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也调整为由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代为扣划或集中支付。具体操作为:由职工本人向中心提供申请还贷提取资料和提取申请书,经中心使用管理科和归集管理科审核并核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后,出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申请书》、《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并加盖中心业务专用章和经办人员印章,职工持上述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当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扣划支付和还贷手续。其中对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到市工、农、中、建、交、农行秀洲支行、中信实业以外银行偿还住房贷款的,则由职工持中心上述审核后出具的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当日到市建行南湖支行,由银行开立储蓄存单,提取职工再到住房贷款银行办理相应的还贷手续。
三、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和办理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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