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兴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与个贷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嘉金委办〔2005〕5 号
市级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外地在禾各单位:
为提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支付能力,增加对个人自住住房消费的支持,促进与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6月1日起调整职工购(建)房提取公积金与贷款的有关政策,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数额的规定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凭有效证明材料,经申请核准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由现行的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金额,调整为缴存职工提取时的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上一个月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职工符合上述情形提取的有效时限仍为一年,其中购房的一般以购房发票或预付款收据日期计算为准。凡同一情形、同一套住房申请人只可提取一次。
二、关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嘉兴市市区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办法有关条款的批复》(嘉政发〔2005〕41号)精神,现将原有对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每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的规定调整为:优先满足每户家庭享受一次的同时,根据本市公积金的存贷情况,对已还清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三期(含三期)以上逾期还贷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时,准于按差额(申请时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与原已享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差额),结合所购房屋总价、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计算确定可贷额度。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
二ОО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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