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预售楼盘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问题的规定
嘉金管〔2005〕35号
为规范对预售楼盘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进一步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现对预售楼盘提供公积金贷款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在商品房预售时提供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和其所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楼盘。
二、申请条件
“中心”对要求提供预售楼盘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预售楼盘及承销商进行审查,开发商及预售楼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担该楼盘开发、销售的开发主体必须是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开发商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方式(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除外)取得用于建造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用于银行项目贷款抵押,如确已抵押,其项目贷款到期日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明的住房交付使用日前,开发商需承诺在住房交付使用日前还清项目贷款,保证购房人及时取得《土地分割权证》。如项目抵押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中心”。
(三)预售楼盘的设计、施工须取得规划部门、建设施工管理部门许可。
(四)预售楼盘的名称、小区门牌编号须得到民政管理部门批准。
(五)商品房预售行为须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预售许可。
(六)开发商需对借款人用于公积金贷款抵押的住房履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承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明的住房交付使用日后的6个月内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中心”(或受托银行)收存,以此终止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开发公司股东会需对以上担保行为作出书面决议,承担相应责任,如为项目开发公司,其出资公司应对以上担保行为作出书面决议,承担相应责任。
(七)如该楼盘委托中间商负责承销,其承销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的合法公司。
(八)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提供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公司、投资公司及承销公司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保证金制度
为确保开发商严格遵守与“中心”签订的《预售楼盘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有关约定,使抵押权人的抵押物早日落实,特建立保证金制度。开发商需在协议签订后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如发现开发商提供虚假资料、一房多售、提供多方担保或因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红线越位等原因,造成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明的住房交付使用日后的6个月内(特殊情况除外)无法将房屋他项权证移交“中心”等问题,“中心”停止为该楼盘继续提供公积金贷款,同时将保证金转为违约赔偿金,并保留继续追索权;如开发商能切实履行协议约定,则在开发商全部解除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全额退还保证金。
保证金按实际预售面积计算,凡预售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的,按10万元计算,凡预售面积高于5万平方米的,每增加1万平方米加收保证金1万元。
四、提供资料
开发商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银行资信等级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总布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司股东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认可决议、提出申请时的上一年度及上一个月的财务报表、“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程序
(一)开发商向“中心”提出要求提供公积金贷款的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资料,;
(二)“中心”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落实专人到现场对楼盘的施工、预售、公司财务状况和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进行调查;
(三)“中心”与符合条件的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书》(其中属于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项目的预售楼盘另行补充签订相关协议),开发商按规定交存担保保证金;
(四)“中心” 受理购房人公积金贷款申请,并办理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抵押预登记,开发商必须使用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
(五)“中心”、开发商各自履行《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1、《预售楼盘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
2、《有关在建工程抵押项目楼盘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协议》
3、《有关土地抵押项目楼盘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协议》
二、《预售楼盘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三、《预售楼盘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表》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ОО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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