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政策与业务操作问答

  一、什么是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答:根据2010年1月1日起新印发实施的《嘉兴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办法》规定: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及其配偶与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委托管理中心逐月提取月缴存额(以月还款本息额为限)归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部分,下同)的一种还贷方式。

  二、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与原有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有什么不同?

  答:原有委托按月提取还贷视委托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与月还款本息额的大小不同,设置“定期”和“续期”两种履约期限,且在委托执行期限内,逐月按月还款本息额在委托人的公积金存储余额中提取还贷。而新办法不再区分“定期”与“续期”两种履约执行期限,委托协议签订后适用委托还贷全程。每月的委托提取还贷金额则规定为:若委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小于其月还款本息额的,每月委托提取的还贷金额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为准,差额不足部分由委托人自行在每月还贷扣款日前将自有资金补足并存入其还贷银行还贷扣款指定账户,确保按时足额还贷。如委托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1000元,月还款本息额为1500元,则委托人应在每月还贷扣款日前将自己还款补差的500元存入还贷银行还贷扣款指定账户;若委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大于或等于其月还款本息额的,每月委托提取还贷额以月还款本息额为准。如上例委托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00元,则月委托提取还贷额为月还款本息额1500元。

  三、为什么要推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新方式?

  答:一是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住房的保障功能,进一步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特别是低收入房贷职工的月供还贷压力,做到政策更普惠;二是为进一步简化、优化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办理手续,只要委托人不改变还贷方式或不发生连续三个月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连续三期发生逾期还贷情况的,在委托协议执行期间,委托提取还贷全程只要申请办理一次。

  四、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是哪些职工?

  答:可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对象,为在嘉兴市本级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包括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五、委托申请时借款人及其配偶是否必须同时参加?

  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在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时均应同时参加委托申请。

  六、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能否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答:不能。但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偿清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合计存储余额达到规定还贷数额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部分偿还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七、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委托人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委托申请人(借款合同上所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合计存储余额应大于或等于其上月月还款本息额的12倍。

  (二)申请人信用良好,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贷款没有逾期。

  (三)申请时申请人已用自有资金还贷二期。

  八、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需提供哪些凭证?

  答: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人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龙卡;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九、对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每月受理日期有什么规定?

  答:为留出与受托银行对委托人个贷账户与提取还贷资金的核对和资金划转操作时间,故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办理(包括终止委托申请)时间定为每月1日至18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有哪些办理程序?

  答:申请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具体办理程序为:

  (一)具备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携带前款八规定的申请凭证,在规定办理时间内到管理中心业务办理大厅提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并对《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表》(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表》)中贷款信息与委托提取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二)管理中心对申请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提供的凭证及签字确认的《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表》进行审核。

  (三)管理中心与核准的申请人签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十一、《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签约后何时执行?

  答:委托管理中心逐月提取委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月缴存额偿还贷款的初始月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签订后的次月。

  十二、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要求所有申请人必须同时到场在委托协议上签字吗?

  答:因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资金来自于每个委托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以一般要求所有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申请人都到场在委托协议上签字,授权管理中心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若所有申请人不能同时到场签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则由主借款人(申请人)直接办理,办理时除须携带前述规定申请凭证外,另应提供不到场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署明提取原因为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以确认其委托管理中心每月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真实意愿。

  十三、委托人在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执行期间,如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发生变化,由原来大于或等于月还款本息额变成小于月还款本息额时,委托人应如何处理?反之如何处理?

  答:新的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办法允许委托人委托按月提取不足还款部分自行补足差额还贷,因此当委托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由原来大于或等于月还款本息额变成小于月还款本息额时,委托协议仍正常执行,只是每月按缴存额委托提取还贷的金额将小于月还款本息额,不足部分须由委托人每月自行补足。如委托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1500元与月还款本息额相同,后因贷款利率发生变化,月还款本息额上升到1550元,原有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继续执行,但月缴存总额小于月还款本息额50元的差额,应由委托人在月还贷扣款日前,自行补足存入还贷银行扣款指定账户,确保按时足额还贷。为此管理中心在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中明确约定委托人应在受托银行开通短信告知业务,以便及时掌握还贷信息,避免因还款额不足,造成贷款逾期。

  当委托人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由原来小于月还款本息额变成大于或等于月还款本息额时,原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继续执行,委托人就不必每月补差还贷了。

  十四、委托人在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执行期间能否另外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和部分提前还贷等手续?

  答: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办法规定在委托协议执行期间委托人不得另外再办理除部分提前还贷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市本级内部转移除外)等各类提取,如委托人在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执行同时又要申请部分提前还贷的,须保证委托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前还贷后,其住房公积金合计存储余额仍达到原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所保留的月还款本息额12倍的数额。如委托人申请委托提取还贷时留存的月还款本息额12倍的金额为12000元,当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合计存储余额达到62000元(规定的部分还贷金额与保留的12倍月还款本息额之和)时,可在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同时,申请提取50000元用于部分提前还贷。

  十五、申请人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合计留存的上月月还款本息额12倍的缴存余额何时可使用?

  答:为考虑申请人的使用权利与缴存义务,新委托按月提取还款办法规定,上述申请时留存的上月月还款本息额12倍缴存余额,在申请人提前还清贷款时可提取使用。

  十六、如委托人在委托协议执行期间想提前还清贷款、不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或有委托人发生变化的,该怎么办?

  答:原委托人需提前向管理中心办理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由委托人填写《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前终止申请表》,并自委托协议核准终止后的次月起原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停止执行。其中委托人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而申请终止委托协议的,须提供由婚姻登记机关或司法机关证明其婚姻状况确已改变的书证材料,同时委托人须办理原借款合同的变更手续。

  十七、《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在什么情况会发生自行终止?

  答:《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有下列之一情况发生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自行终止,并自次月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停止执行:

  (一)申请人提供的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凭证材料、信息存在虚假情形的。

  (二)申请人(指所有申请人)连续三个月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因申请人挪用了划入其还贷扣款指定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或对委托提取还贷不足部分在还贷扣款日前,未将自有资金按时足额存入还贷银行还贷扣款指定账户等情况造成连续三期逾期的。

  (四)《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所列贷款本息已结清的。

  十八、当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发生自行终止,终止时贷款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应怎样继续还贷?

  答: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须自行备足资金,每月继续通过受托银行按原约定的还款日与还贷扣款指定账户正常还贷。否则发生贷款逾期,由借款人自己负责。

  十九、委托人平时可通过哪些途径及时了解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缴存账户余额和贷款还款、贷款余额情况?

  答:委托人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

  (一)可以到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建行各网点柜面或ATM机,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缴存余额和贷款还款、贷款余额情况。

  (二)可通过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82060666实时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及缴存余额情况。

  (三)可通过嘉兴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缴存余额及贷款余额情况。

  (四)可通过中国嘉兴政府网站实名邮箱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余额情况。

  (五)可凭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各受托银行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及贷款余额情况。

  二十、新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办法本市何时施行?

  答:嘉兴市新的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嘉兴市本级正式执行。各县(市)将由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县(市)择定。

  二十一、新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办法执行后,原有已签订的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是否继续执行?

  答:新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办法执行后,原有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暂行办法》停止执行,但已按《暂行办法》签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仍按原委托协议约定的扣款方式操作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即新委托按新办法实施,原委托按原规定操作。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供稿

来源: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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