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有维护公用消防设施责任
住宅区物业有维护公用消防设施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二十二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多产权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共分两款。
一、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同一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要求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情况较为常见,有的建筑物本身就是多产权,有的是产权单位通过租赁将建筑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出租给其他单位,导致多产权或者多管理、使用权相互交织,这类建筑由于涉及多家单位,而且有的属于产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分离,容易导致在管理上互相推诿,在经费投入上相互扯皮,致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不到实处,消防设施的配置和维护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普遍存在严重问题。因此《消防法》增加规定,对有关各方消防安全责任予以明确,对加强这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分必要。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首先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具体形式可以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协商,签订协议书,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其次,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要求进行统一管理,并要求确定责任人具体实施管理。这是因为,多主体建筑虽然各个主体有自己独立的管理和使用范围,但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和规范要求,在消防安全上,有些消防设施在建筑设计和建造过程中,就是由整个建筑共同使用的,如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通道,建筑内部的共用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以及室内、室外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等,如果平时的维护管理职责不清,责任不落实,必然会影响到整个建筑物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统一管理的具体方法,既可以由各个管理或使用人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来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一家单位负责管理,或者共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来进行统一管理。
二、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本条第二款是对原《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修改完善。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新开发、建设的居民住宅区日益增多,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也直接影响到火灾形势。物业服务作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一种专业化、社会化、企业化的模式已渐渐走入千家万户,在住宅区安全管理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依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在《消防法》中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为法定职责,有利于加强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根据本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除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外,还应当包括对共用部位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预防火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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