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全新发布

  近日,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湖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加装条件、实施程序等作出规定。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将加装电梯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实事和社会基层治理范畴。


  二、适用条件
  市区(包括吴兴区、南浔区和南太湖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证明、非单一产权的既有住宅或者政府组织实施的农民安置小区及具有保障性质的公租房、廉租房,楼层原则要求4层(含架空层)及以上,房屋结构安全、适合加装电梯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


  三、实施主体
  本单元、本幢或者本小区同意加装的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项目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公有或单位自管的既有住宅由其所有权人或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加装单位、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探索创新加装电梯模式,引导规范加装“共享”电梯,申请人可根据本单元、本幢或者本小区实际情况选择加装模式。采用“共享”电梯模式的,电梯加装单位可作为申请人。“共享”电梯是指“业主申请、免费安装、有偿使用”的“代建租用”模式,由电梯加装单位统一免费建设、运营管理,业主按照电梯加装单位公布的收费方案申请付费使用。
  鼓励政府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资金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加装“共享”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费用等由电梯加装单位承担,业主付费使用,电梯设备所有权归电梯加装单位所有。
  业主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为加装电梯有关支出,并按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执行。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15万元/台的补助;给予电力、通信、燃气和水务等管线产权单位5万元/台的补助,管线产权单位负责各自管线的搬迁,业主不再重复支出该费用;对市区范围内完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居(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的补助,作为加装电梯宣传、服务等经费。上述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五、实施程序
  (一)协商及动议

  申请人应当征求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电梯加装协议书。如采用业主自筹资金建设的,协议需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如采用“共享”电梯模式的,需在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就收费标准和方式、调价依据等进行约定。拟占用业主建筑物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二)编制初步方案
  申请人应当在查阅资料、现场勘察基础上,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拟加装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具体位置、电梯尺寸、梯井高度、周边环境和绿地绿化占用情况等内容。


  (三)申请及公示
  电梯加装协议和初步方案由申请人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审核,并将电梯加装初步设计方案及公示告知书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无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盖章备案。
  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调解。
  协商不成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居(村)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四)设计与审查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后,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初步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需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后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列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豁免清单”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自审承诺。
  完成设计审图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联合审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的加装电梯协议,经盖章确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加装电梯方案文本(相关文字说明、全套施工图纸等);
  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自审承诺)。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的要求,在收齐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以及有关管线产权单位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联合审查通过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五)工程施工
  加装电梯施工前,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服务指导。电梯加装单位应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办电梯安装告知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范围,根据相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工程车通行、垃圾清运、施工时间、物业管理等问题,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并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优先予以解决。


  (六)验收使用
  申请人依法承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的相应职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供应商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供应商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参加。
  申请人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加装后,电梯共有人或者“共享”电梯加装单位应当确定电梯管理责任人,并参照《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相关要求使用管理,确保电梯正常运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人为电梯管理责任人;鼓励电梯共有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后续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所在地加装电梯的安全管理。


  (七)建档移交
  申请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八)资金拨付
  市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开始后,将补助资金预拨给各区,区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管线产权单位和加装电梯有关业主或者“共享”电梯加装单位,并于每年12月底汇总实际拨付资金情况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复核。各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发挥资金绩效。


  六、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二)规划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加装电梯新增部分,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部门职责
  建立湖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各区政府、南太湖新区管委会应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具体组织实施和资金补助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宣传服务、管理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并列入年度考核指标范围。
  宣传、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公积金、残联等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响应并支持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八、保障措施
  鼓励有条件的小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美丽小区创建及城乡风貌整治提升(未来社区建设)等统筹推进加装电梯工作。
  加装电梯的使用以及与使用安全相关的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监督管理等活动按照《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购买相关保险。
  鼓励申请人加装无障碍电梯,加装单元业主涉及到低保户、低收入群体或者残疾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对已经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
  本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63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施行之日前已开工建设,尚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既有住宅加装项目,按本意见要求执行。各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来源:湖州发布

来源:湖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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