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

  为扩大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途径,创新土地整治管理模式,确保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补充耕地任务,确保我区耕地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18年12月28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农村农业厅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原则、范围、项目实施基本条件,规范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管理,提出具体保障措施。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意见》指出,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须坚持以下五大原则:政府引导,多元参与;规划统筹,稳步推进;明确权责,合作共赢;主动公开、廉洁透明;尊重民意,维护利益。
  《意见》强调,社会资本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一要做好项目立项入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安排区域内的土地整治项目,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需根据国家及自治区项目管理的要求和规定,及时补充项目入库,并对在库项目实时更新,已经实施土地整治的区域不得重复纳入。二要择优引入社会资本。项目立项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择优引入社会投资方。三要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完善奖惩追责制度,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严格责任追究,既依法行政制裁违法企业,也严肃追责处理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四要严格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整治有关政策及验收技术规程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合同规定,共享收益或共担亏损。五要严格新增耕地确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增加的耕地数量、质量进行确认。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的地籍变更、新增耕地 标注、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档案管理、后期管护等工作。六要明确社会投资补充耕地指标归属。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除自治区收储指标外的剩余指标所有权归属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将补充耕地指标的分成作为社会投资方的投资收益。社会投资方无权干预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安排。
  《意见》要求,各地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社会资本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等机制,有效降低项目投资的各种风险,同时防止出现暴利现象。各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年度预算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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